攥紧纳税人的“钱袋子”,切莫将工作形式化


  对一个家庭来说,管好收支是全家的大事;对一个国家而言,审查监督好国家预算是全体国民关心的大事。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查的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今年全国财政可安排的收入总量为91220亿元,全国财政安排支出100220亿元。

  作为中国最大的“账本”,预算审查,就是对政府如何花钱的监督。用形象的话说,就是要为13亿中国人看好“钱袋子”。这是宪法赋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要监督职权之一。

  无论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财政预算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们的监督依然乏力,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基本上是程序性的,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有效落实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此外,全国各地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尝试。从1994年至今已走过将近二十年。

  但是,从整体看,这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在有的地方可以说仍是形同虚设。如代表多年反映的预算编制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 大会内容多、时间短,预算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执行不严、变更随意,“预算白预算”; 政府收入,预算外一块,制度外一块,相当一部分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等状况在不少地方仍未改变。特别是近几年,从各级审计工作报告中暴露出政府财政收支中的大量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监守自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滥用预算外资金,造成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就是人大受人民的委托管住和管好政府如何收钱和花钱,用形象的话说,就是要为老百姓看好政府的“钱袋子”。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

  财富不会凭空而降,一笔一笔都是老百姓以劳动和心血换来的。财政体制,于政府运行,是资源命脉之所在,于全体公民,更是公共福利之所托。政府并不是一个“铁面无私”的管理者,其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一个利益主体,天然地具有权力膨胀与牟取私利的本性。因此,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成为各国议会以及立法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对政府“财权”的限制与规范更是其理所当然的内容,也是防治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管住了“钱袋子”就意味着管住了权力,在防止腐败方面就能做到釜底抽薪。

  由于我们的财政支配权首先控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手中,虽然也例行公事地编制财政预算,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但基本流于形式。人大从未形成对财政的实际控制地位;当党委、政府等各部门根据预算获得财政拨款后,财政权又被分解到一个个部门手中。这种部门财政体制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各级党政领导依据权力大小,分别掌控一定的财政权,甚至还有与职务挂钩的省长、市长经费,至于领导能够批示动用的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经费,更是无从监控。官员们手握财政权,并且缺少必要的监控机制,注定腐败不可避免。

  国家预算,事关国计民生。毋庸置疑,由于制度、法规以及工作设计等因素,导致了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软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现状下,这一监督权利的行使,还面临着种种或明或暗的利益阻碍。因此,切实加强监督、执行力度,攥紧纳税人的“钱袋子”,把好政府用钱的“闸门”,成为了各级人大在制度创新和工作实践方面的一个重要难题。因此,只有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切莫将此项工作形式化,才能进一步打造阳光财政,让国家的每一分钱花得更加物有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