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不赞同打着经济学的旗号搞政治,所以,文前声明,此文不是经济学文章。
今天看到吴委员长在十一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其中关于中国政治格局,吴委员长是这样说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是,在吴委员长的这段讲话中包含着一个明显的自相矛盾,那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矛盾。
“分配”这个词语同市场经济是不相干的。市场上只有交换所得,没有分配。“分配”之说是建立在公有制体制之上的,而且其原则惟一的是“按人头分配”,只有按人头分,人人有份,才是称得上“公”。
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并不是公有制下的东西。以付出的劳动为依据,所得是出让劳动服务所得,是交换所得,而非什么人分配给劳动者的。没有人会把自己的劳动所得说成是老板分配给自己的,那是自己出让劳动服务理所当然的所得。劳动技能和以此为基础的劳务付出,是一种商品,是私有物品,如果不承认私有权,就是奴役,而不是劳务了。因此,所谓的“按劳分配”一词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当然,这个错误由来已久,而且一直被政治经济学界所沿袭着,并不是我们吴委员长今日的发明。
就算是不去抠字眼儿,按劳分配依然不是公有制下的东西,尽管其中有一个属于公有制下的词语——“分配”。分配之后,被分配物的所有权就应该归属私人了,必须有私权受到尊重的制度,分配给你的才是你的,如果没有私有权保障,说分配给你了那是空的。
如果承认分配所得是私有物,那么就打开了一条建立私有制度的途径,即通过出让劳动这个私有物,得到其它物品并合法地使之私有化。
市场、商品,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度之上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都和“交换”这个行为紧密相连,没有私有制度保障下的私有权,就没有权力支配商品,就不可能把不属于私有的东西自作主张地拿到市场上去让渡,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所说的那样,商品没有自我,它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关于商品交换建立在私有制度之上,这一点前人早有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也是如此明确表达的。
吴委员长的讲话,再次暴露出了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的脆弱。我们一直说“摸着石头过河”,但是其实一直都没有摸到石头。合乎逻辑的经济制度当然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制度。纯粹的公有制和纯粹的私有制都是错误的蛊惑。
但是关键的一点,不是认识到两只所有制的共存,而是要认识大两种所有制度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采用双轨制。公有制度应该而且只能用在民众的非选择性需求方面(必要需求领域),而私有制度应该而且只能用于民众的选择性需求方面(非必要需求领域)。通俗地说,前者是解决“活得了”问题的,而后者是解决活得好问题的。
当前,国内外微观经济出现的问题并最终演变成为宏观经济这种政治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把手段用错了地方,把公有制应该解决的问题错误地投放到市场上,而又常常把公有制的手错误地伸到市场上去。前者,西方社会常见,我们正在东施效颦;后者,我们社会常见,西方也正在作为中国经验加以尝试。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可能同时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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