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老婆的钱算不算犯罪?


 

近日四川成都双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盗窃女友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小浩和小莲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小浩为了买车,就偷偷的拿了小莲的存折,并从存折上转走了10万元。事后,小浩告诉了自己偷取存款的事情,但是拒绝归还10万元。由此发生争执,并闹到了派出所。公安机关遂以盗窃罪刑事拘留了小浩。

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是同居关系,但同居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存款仍然没有保管与支配的权利,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对方银行存折内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小浩及其父母均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已经提起上诉。

(以上见2011年02月28日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上述事件被媒体报道后,社会争议比较大,很多人认为恋人之间不应该成立犯罪,一些人则认为,即便是构成了犯罪,量刑也太重了。

笔者基本还是认同小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关于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所谓的公私财物,包括盗窃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或者私人所有的财物。值得说明的是,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甚至发展到同居关系,都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具体到财产关系,具有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两个人,仍然是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任何一方并不因为这种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而享有对于另一方财物的特殊关系。更无权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占有另一方的财物。否则就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具体到上面的案件,小浩在小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莲存折上的存款转移,构成对于他人财产盗窃,就此而言,他们之间存在的同居关系丝毫不影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此,很多网友基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指责法院对小浩定罪量刑是错误的。

由此案例,在延伸一步,如果丈夫偷拿老婆的钱是不是构成犯罪呢?这要看夫妻之间就财产关系是否存在特殊的约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这种书面约定,则婚后的财产属于共有。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丈夫偷拿妻子的钱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的。

如果夫妻之间已经书面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偷拿妻子的财产或者妻子偷拿丈夫的财产还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亲属之间的“盗窃”一般不安犯罪处理;但是如果确有必要,仍然可以追究,不过应该与社会上的盗窃应有所区别。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数额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

至于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属于共有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使用钱财,均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的分析,看来丈夫偷拿妻子的钱财,还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而不能将至一律视为家务事了。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