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申报法(专家建议稿)
童英贵 胡星斗
第一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信息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的申报制度。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公职人员是指一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六类: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执政党各级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由财政资金供养、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国有股份比例大于25%的各类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或者国家部分投资或者财政部分承担经费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类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经费或部分经费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由财政供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5)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各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6)其他依照法律实际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应当申报收入与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 接受收入与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廉政机关,国家廉政机关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组建。
第五条 应当申报收入范围:
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1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应当申报财产的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六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七条 收入与财产申报的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末申报上年的收入和截止上年底的财产状况。
第八条 收入信息与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副科长、乡镇副乡镇长、乡镇党委副书记以上公职人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九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十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与财产的,应当开除或撤销公职,并按藐视国家廉政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廉政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与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开除或撤销公职。虚(瞒)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或非刑事责任。
虚假申报收入与财产罪:公职人员违反收入申报的规定,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隐瞒申报额五倍的罚金。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
作者简介: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经济学家,开辟有独立网站“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http://www.huxingd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