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限购后银行放贷“霸王”条款


    有个脑筋急转弯是这样的:“ 你必须对他负责,而他不用对你负责,是什么?”

    答:银行。

    如今这个脑筋急转弯也出现在楼市里。

    话说2010年武汉市房价涨幅飞速,全市只要推出优质楼盘都会疯抢一空,但一些刚需购房者仰望高房价也只能望闻兴叹,频频止步。随着武汉市限购令的出台和央行的再次加息政策,一些年前购房者贷款利率优惠被搁浅,拖到如今,已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购房者连连叫苦。在纠纷中,购房者说购房者有理,银行说银行有理,开放商也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是非非"犬牙交错"。此处有案例一件,请听分解。

【第一回】 煮熟的鸭子飞了   
    2月16日,郭先生还在家中沾沾自喜,想着幸亏自己在去年12月签订的购房协议,贷款八五折利率有了着落。可当天,银行客户经理却在给他打电话说“利率优惠取消”,顿时让他郁闷起来。

    事情要追溯到两个月前,也就是2010年12月16日那天,郭先生在汉口常青路附近的一处楼盘买了一套两居室。

    “之所以选择这里,最大原因在于它交通便利,下楼5分钟就是地铁口,十分钟就是小学,不论大人上班还是小孩上学都节约不少时间和麻烦,其二就在于开发商是大企业,资金和建楼后期不会存在什么大问题的,其三就是物业管理很科学很规范。”

    郭先生的这套房子总价在82万元左右,单价为8455元/平方米,面积98平米。按照当时的贷款协议,超过80平米的房子首付需三成,12月16日这天,他在这家售楼部大厅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当时置业经理给郭先生介绍了一位银行的客户经理,该客户经理也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会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保证当下利率的八五折优惠也肯定能够批下来的。

    随后的两天时间里,郭先生忙着开了单身证明和收入证明,第三天都悉数交到了这个银行客户经理的手上,最后的也就只等着放贷了。1月12日,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打来电话核实情况,一切都按部就班,“我想下个月也就能交首月款了”,郭先生当时兴致勃勃地想。
【第二回】 一年多付5600元   

    天有不测风云。

   1月26日,“国八条”迅猛出台,给楼市重重一拳,随后,加息、提高准备金率、调税等辅助政策出台。随着银行对房贷发放政策收紧,多家银行信贷额度非常紧,目前多家银行,包括工行、中行、建行都已经取消了首套房的贷款优惠利率。

    “这只是银行单方面的霸王条款”,郭先生十分费解,“为什么迟迟等了两个月才通知我?银行估计是为了多赚我们客户的利息才迟迟不肯放款给我们的,先有政策风声,把我们这些客户当猴耍了一番。在两次加息后又取消八五折优惠,每个月要多缴463元,一年要多缴5600元左右,这对于我们工薪阶层来说又要从牙缝里挤出钱来。”

    对此,银行客户经理解释,现在要么执行基准利率,要么付全款。

    郭先生觉得,如果银行1月份通知他,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首套房可打八五折,他可换银行办理房贷。

    此外,银行通常在放款后才会将银行方盖章后的贷款合同交给借款人,而最早签字的格式合同上“约定贷款利率折扣”等多处均是空白。客户经理也表示,合同是到放款日期才会生效。
【第三回】最后向银行低头   

    经过几番挣扎,郭先生还是向这条“霸王”条款低下了头。

    1月19日,他签订了贷款合同,“我现在也是无奈,后湖的房子都涨到1万多,我不马上贷款,拖着对我来说,才是最不利的。”

    这期间,郭先生尝试了多种途径捞一个八五折利率贷款名额:想过退房来要挟开发商去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八五折利率;想过找关系托熟人找银行说情,暗地给一个名额;更想过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结果所有的“想过”都是徒劳无返,高居不下的房价,退房肯定不是明智的选择,打官司就是赔钱,找熟人也是赔人情。

    欲罢不能的郭先生走访了多家银行,但每家银行的态度都很坚决,对外一致口径是武汉市已经取消了首套房贷款的利率优惠,现在首套房执行的是基准利率。

记者手记》》
行规中的欺骗

    最近,记者收到多起类似郭先生的关于房贷利率优惠取消的投诉,但经了解银行工作人员作出的利率优惠等承诺多是口头的,并没有写入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若想证明银行违约,关键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银行曾经承诺85折的利率,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将遭遇维权难的问题。
律师说法》》
起诉银行胜算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房产部主任 蔡江林 

    一般来说,贷款银行和购房人之间的《贷款协议》中会有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取消利率优惠,贷款银行可以使用免责条款。

    从理论上说,该免责条款属于合同格式条款,本质上是银行单方面赋予了自己的任意毁约权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理解与界定不一致,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条判决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多见,实践中也尚未出现类似案例。故购房者依据该规定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银行违约或者退房难以实现。
来源:武汉晚报  记者 杨光华 实习生 周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