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过司法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让法律的信仰根植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中国的司法制度却面临极大的挑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政体上存在着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巨大分歧,但是,立法权、行政权(这两种权力通常称之为政治权力)与司法权这些功能性权力却事实上广泛存在于各国。从限制国家政治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着眼,一种建立在民主与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宪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国家的政治设计或政治目标。在政治权力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力,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是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现阶段中国的行政权力在运行中还存在负效应现象。这种负效应比任何时期都严重,主要表现为:权力流失,引起行政资源浪费;利益倒错,公仆变为主人;权力角逐,手段变成为目的;权力僭越,职权扩张为特权;传统惯性,导致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行政权力已成为当今社会影响最大、涉及利益面最广的一种权力。若运用得当,行政权力将会积极促进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进而促进社会全面有序的发展;反之,它将会转化为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者及侵害者。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必须被监督,否则便会导致腐败”。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看到的是,权力已经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有,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
孟德斯鸿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许多学者认为,为了矫治行政权力运行中的负效应,中国应积极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不过,笔者并不苟同这种说法。固然,这种权力的内部制约至关重要,但外部的公民监督同样不可替代。谈到“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样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仍然无法回避“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古老话题。目睹政治体制改革的艰辛,我们不能心存幻想,以为“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能够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恣意扩张的灵丹妙药:相反,它也可能导致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膨胀从而产生更严重的腐败。
监督的人和单位与被监督的人和单位的力量要相对对称,也就是说只有这两者地位对等、力量对称的情况下各司其职,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和制约主体的力量明显弱于监督和制约客体的力量,主体就无法有效对客体实施监督和制约。从我们国家来讲,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应该说主体的监督力量很强大。至于同级监督、外部的专门监督的情况就比较复杂,有很多变量,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个地方的党委领导班子是团结的、廉洁的、公正的,那么这些机构对同级、对下级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如果一个地方的党委领导班子不团结、政治素质不高,不清正廉洁,那么这些专门监督机构对同级、对下级的监督力量与被监督的力量是不对称的。比如检察院要对某个干部立案查处,如果县委书记是正派的,是坚强的,那么检察院就会所向无敌;如果这个县委书记也是个腐败分子,甚至被查的对象跟这个县委书记还有关系,那县委书记还会让检察院去查吗?相信人们还不会忘记,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官场能量,他频频以“双规”作为威胁,肆意干预行政机关正常办案,假借挂牌保护为名,保护一些企业非法生产,稍不遂意便以各种手段进行报复。
目前,中国政府系统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为行政首长随意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为依法、科学、规范行政带来不少困难和麻烦。为此,中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中国政府系统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分离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权力配置上,应按照决策机构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机构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决策权;监督机构单独设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从而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通过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分离,不仅能够有效地消减“一把手”的权力,而且能够有效地制约“一把手”的权力,使其运作权力时,不至于为所欲为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也就能够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同时,可以斩断权力运行链条,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有效地抵御腐败现象产生。另外还能够有效的克服目前按行业配置权力、划分部门的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此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让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真正发挥起来,让权力的制约暴露在阳光下,暴露在人民的视野之内。这里所谓的“人民民主”,是指宪法赋予人民选择属于人民的未来的一种权利,这种选择常常表现在人民对未来价值追求的予设中,以选举授权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值此,人民个体的意志就转化为共同意志,权力的唯一责任就是把人民予设的未来价值选择变成现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行政处罚权力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恣意扩张、防止处罚随意性大,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推动改革顺利前行。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难以约束行政权恣意扩张
论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
阳光权力的前提是权力制约
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
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
评论: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利监督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难以化解司法体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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