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诉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人身侵权案于2011年11月29日上午开庭,开庭后当天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士友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刘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潘某九级伤残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http://e.chengdu.cn/html/2011-11/30/content_281191.htm
2011年12月5日6日,刘律师接受四川电视台4套栏目记者采访,就本案谈了律师观点,刘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潘某九级伤残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本案中第一责任人未归案,承担补充责任的公交公司应当对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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