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资本属性
如果银行给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而不需要土地、房产作为抵押,我就不会谈这个话题。
如果我在山东的朋友刘树清先生仅仅凭他的信用就能从银行取得银行大额的贷款,而不需要用土地使用权和他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我也不会谈这个话题。
如果华西村圈了邻村的土地之后,不将土地作为抵押物给到银行,就能变戏法似地从银行得到数以十亿计的贷款,我当然不会谈这个话题。
在中国,越是稀少的东西就越有人炒作,土地也不例外,有证的土地是房产商追逐的对象,也是银行喜欢的东西,因为土地在不断增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德索托认为,穷国越来越穷的根本的原因是资本的僵化——穷国极端缺少表述所有权和创造资本的过程,因而无法从资产中发现和提取资本。不能像富国那样,每一块土地、每一幢建筑、每一件设备、每一件存货都在所有权文件中得到表述,亦即穷国缺乏正规的产权制度。或者这些国家中至少有80%的人口被法律排斥在正规的所有权制度之外。
当中国实行公私合营的改造和“党的农村60条”组成人民公社时,土地的所有权并非国有和完全公有制。毛泽东认为,集体的土地并非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公有制,农村集体有权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作出所有权处置的决定。国家也不应实行土地的国有化。但82年宪法的修改让所有的土地变成了公有制,连集体的土地也在各种法律与制度的约束下,变成了农民集体说了不算的一种变相的国家公有制。
在中国,我们已经无数次见证了这样的事实:同样的土地,产权不同,它们的市场价值完全不同。
我在“中国需要扩充资本总量”中强调:深圳关内的每一寸土地(除了政府、军队及少数事业单位占用的土地之外)都是商品,可以买卖、抵押,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也不断升值。银行对土地作为抵押物所给予借款人的信贷额度也不断增加。然后,当然是地上建筑屋——商品房和工厂厂房也是如此。总体看,深圳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凭借这些资产向银行借贷的总量也不断上升。换言之,深圳经济之所以发展快,与土地、房产的商品化息息相关,同时,又与这些不断升值的资产得到银行的认可并接受它们作为企业借款的抵押物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深圳特区的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再说东莞,在东莞的许多镇,由于土地属于村集体,尽管土地价格客观上也在升值,但是,法律一个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土地抵押的规定,就堵死企业以土地作抵押的出路。因此,在东莞,企业根本无法用自己使用的土地以及地面建筑物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对于深圳而言,东莞的资本总量始终难以快速扩充,因为融资渠道没有打通,许多企业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或其他资金渠道,融资成本远远高于深圳,这样,东莞的企业发展也慢一些。
所以说,不要在资本与财产之间简单地划等号。资本涉及的是法律。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只有那些可流动的“资本”或者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既然资本实质上是法律的文件,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
中国的土地改革是21世纪最伟大的变革,这场变革能否成功完成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复兴和13.5亿人的福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