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理给员工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某公司正在进行解散,并且通过法定程序一切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可是在进行中一个员工突然拿出一张前任部门经理在职时候承诺给他的承诺单。承诺单中写道,“若乙方做满一年,可以获得五万元的奖金”。并且在这张承诺单上有前任部门经理的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单位说我们公司没有承诺过,你要这个钱你去找前任经理。员工说,这个经理是我们的上司,他应该代表单位。

   单位一直未支付的情况下,员工将企业诉讼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且提交了这份部门经理签署的承诺单作为证据。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承诺的奖金五万元,并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部门经理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样也是劳动者,此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劳动者得请求事项。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部门经理由于不是总经理,他的行为不代表公司行为,开出的都是空头支票,况且他本人已经离职。虽然庭审过程中,前任部门来为该员工作证,说当时是总经理口头承诺的,但是这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