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需要有合适的时机,至少不应与宏观调控背道而驰。
10月份消费物价指数(CPI)同比上涨5.5%。这是自6月份以来,CPI首次回落到6%以内。物价上涨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由于经济的惯性作用,未来一段时间内物价还会在高位运行。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经济的不确定性尚未消除。这可以从10月份的财政收入数据上明显地看出来。10月份的财政收入增速继9月份之后连续下降。这是对经济状况整体的反映。特别是,和经济活跃程度关系最为密切的货物和劳务税增速。10月份,增值税增速仅为7.6%。这是今年以来增值税增速首次下滑到10%以下。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拿欧洲国家来说,希腊问题刚刚得到初步的解决,意大利的经济难题也已经摆在了各国经济决策者的面前。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可能影响对短期经济运行的调价措施是否应当出台,就需要慎重考虑。时下,有关部门迫不及待地要上调一些商品的价格。虽然从制度的完善上来看,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考虑到经济的诸多不确定性,最好的价格上调时机还是应该选择在经济上行期。
制度改革上需要做的事,应与宏观经济形势相协调。11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俄罗斯圣彼得堡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两件事。一件是通过结构性减税支持经济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确保就业。第二件是采取多种措施调节收入分配,改善人民生活。”减税和调节收入分配,都是制度完善的需要。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公共财政。财政收入自然应该用于满足人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财政收入的取得必须考虑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政策层面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应该更具针对性。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政策变量只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之一。从根本上说,企业内在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本来就属于夕阳行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政策支持,只会延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自动调整的过程,妨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那些所在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才应该从政策面上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经济政策的支持应顺势而为,不能逆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而为。
从财政收入持续加快增长的现实出发,减税还有更大的空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自9月份提高到每月3500元之后,10月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3.1%。这是值得肯定的。未来中国的税制结构中,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所占比重还要大幅度上升,但个人所得税税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世界上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但它们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地位远比中国重要。这表明,即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所得税收入会有可能增加。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自然会随之增加。
减税的重头戏在货物和劳务税上。此次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为服务行业适用增值税设置了11%和6%的两档新税率。这有利于增值税扩围试点工作的开展,但也带来了问题。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的税种,其作用的发挥要求其税率体系越简单越好。多设置两档低税率,显然有助于降低服务业的税负,但这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税率未来有减并的必要。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就是降低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也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仅以“奢侈品”为由适用较高的税率不见得是合适的。的确,奢侈品的消费多属于富人,提高税率有助于调节收入再分配。但这是有前提的,即国人消费只能在国门之内。事实上,由于富人出境的机会更多,高消费税率导致更多的国人到境外消费。从促进国内消费和扩大国内需求的目标出发,应该大幅度调整众多商品适用的高税率。
调节收入分配,更重要的是做好初次收入分配工作。初次收入分配严重不合理,会增加收入再分配的压力。而且,严重不合理的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往往也是包括税收在内的收入再分配工具所不能扭转的。从当前来看,调节收入分配,应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当前宏观调控的另一难题是房地产调控。据报载,房地产存量已经大幅度上升,价格已有松动的趋势。显然,这有助于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对于防止房地产泡沫破裂也有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房地产市场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性调控的结果。房地产存量增加,并不代表房地产市场格局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不代表房地产市场的短缺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要做实房地产调控的结果,必须真正扩大普通商品房的供给。这样才能减轻未来行政性调控措施取消之后房价可能报复性反弹的压力。
宏观调控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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