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九年前,湖北法院把一桩只有在小说里才出现的情节,硬是变成了现实——“死囚复活案”。一个叫唐建敏的“死囚”被执行枪决9年后“死而复生”。不管你信不信,它就是发生了,只能说这是一个奇迹。23日,湖北省高院对外回应称,冒充“唐建敏”的罪犯张文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但在2005年获悉张文华冒名的情况后,没有及时更正法律文书中被告人的姓名,现已决定依法予以更正。
幸好,张文华不是被冤杀,如果又是一个聂树斌,不知现在湖北法院该如何是好。按照湖北省高院的解释,该案从侦查、审判以及结果都无可挑剔,唯一的错误就是把名字搞错了。但在法院看来,这是有原因的,因为办假证太容易,张文华作案后,不费吹灰之力办了个假身份证,摇身一变成了“唐建敏”,被抓获后,咬定自己就是“唐建敏”,居然蒙混过关了。
这只能说明,要么,这假证太逼真,假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要么是办案人员太疏忽,嫌犯只要报个名字就不再审核。仔细想想,前者可能性不大,连公安机关都无法识别假身份证,那真身份证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错误更可能是出在公安机关身上。这不免让人脊梁有点发冷,若是抓获个张文华一样的嫌犯,又和湖北警方一个办案路数,真让人有点呼吁公开所有嫌犯名单的冲动,看看牢狱里是不是有人冒了你和我的名字。
何况,湖北省高院还说了,案件这么办,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个荒唐的案件,却有一套看似严密无缝的辩词,其实根本经不起推敲,张文华说自己叫“唐建敏”,都没调查核实,怎么知道人家报的名字的真假?况且,都对人家名字确信无疑了,哪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的情形?或许,只能这么解释,湖北司法机关有着强大的自信,不管嫌犯报什么名字,他们都相信自己有能力办一起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案件。那好,我们姑且听之,也暂且相信这是一桩铁案,那位受牵连的还在牢狱里的徐浩不是被冤枉的。可是,一张假身份证都没识别出来,还是不由得让人怀疑整个侦查、起诉、审理过程是不是“形式大于内容”?
在此,就不能不提及的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大修,争议颇多。其中羁押后“通知家属”条款更遭遇广泛质疑,有人直接指出,因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而不通知家属,这种“秘密逮捕”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严格禁止的,这样做毫无道理可言,而事实上,抛开此前洛阳一位智障人士“被入狱”,湖北“死囚复活案”,再次说明,通知家属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如果《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羁押后通知家属,那么,因为当事人家属的在场,无论是洛阳那位智障人士,还是湖北张文华,搞清嫌犯身份自然不成问题,进而,智障者还会入狱吗?张文华一人还会制造出湖北法院今日的尬尴吗?而且,受张文华牵连的徐浩是不是冤枉,也早该有了说法,可以说,这近乎于荒诞的案件背后,表面上看,反映出的是个体的曲折遭遇,却潜藏着司法输送正义的内核。固然,“通知家属”未必能杜绝冤案的发生,但就从“死囚复活案”看来,这又是个典型标本——如果在刑事诉讼法里写入“通知家属”条款,那么,案件走向应不至于如此离奇和荒诞,希望相关立法者能够读出蕴含其中的这层深意。
从“死囚复活案”看“通知家属”条款写入刑诉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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