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会有机会获居港权吗?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裁定:外佣在港工作的时间,也可被视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时间,按基本法,只要这段时间超过7年,外佣也可以像其他海外来港工作人士一样,申请成为香港的永久居民。虽然,原有的外佣入境条例规定,外佣在合约期满后需返回原居地;但这项要求有违基本法。基本法的宪法地位,高于本港自己的立法。所以,法庭只能按基本法作判决。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我认同这个裁决,因为基本法24条并没有界定哪些国族、哪些工种可以例外处理,所以法官也只好一视同仁。但香港民意的取态,似乎大都不赞成让外佣有居港权。香港并非我一个人的香港,社会只能按大多数港人的取态去做。

  基本法在制订的时候,考虑的都是一般性的大原则。基本法24条的精神,是想让香港继续做一个国际城市,希望那些一直在香港做生意、做公务员,或只做普通打工一族的,都能安心留港,不用担心回归后,他们的身份会变。而最能令他们安心的,是只要他们在港「通常居住」够7年之后,就可以获得居港权。香港能够平稳过渡,基本法24条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我个人并不认同那种保护主义式的排外情绪。

  然而,人也不能无视现实。香港与外佣的原居地存在着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即使外佣原先没有来港定居的打算,但当她们知道成为香港人之后,她们可以拿到这么多的福利,她很可能会改变初衷。

  想透过投资移民获居港权,要投资超过1,000万港元,外佣甚么都不用付,就可以获居港权,她们怎会不考虑?成为香港人之后,她们可以申领公屋,可以拿最低工资,可以获接近免费的医疗(有非港人为了留港医长期病患,不惜犯法坐监,足见香港的医疗福利多吸引),子女可以受免费教育,有困难的时候还可以申请综援,有时还有钱派;计完条数之后,她们应不难作出理性的选择。

  外佣的家人现在虽在原居地,但她们很快就可以申请配偶、子女、或年长的父母来港。当她们的父母有居港权之后,又可以申请他们的其他子女来港。而这些子女也会有配偶,发展下去,香港很难承担得起。此之所以,即使是最讲人权的国家,也不得不对外国来的移民有所限制。这些限制,从某个角度来说,都带有种族歧视或经济能力歧视的性质,但碍于现实上的考虑,也不得不这样做

  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香港民间或者政府,都会尽一切努力阻止外佣获得居留权。政府为了不想动不动就释法,会先行上诉;但如果上诉也失败,最终也会要求人大释法。人大是立法机构,在考虑问题时会与香港的法庭不一样。香港的法庭只能按法律的条文判决;但人大就必须考虑社会现实。届时,香港的外佣很难有机会真的会获居港权。有心为外佣争取权益的人,应找一些真有机会做到的事情去做;现在搞到上下折腾,结果仍可能徒劳无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