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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服装公司因生产销售的商品带有“
服装公司首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公司生产的是带有“
庭审中,各方就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及裁量幅度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辩论中,工商局强调其具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权限,认为自己进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认为服装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工商局对违法金额的认定有合法依据、二是原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告上处罚过程中不存在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BOSS”商标的持有者雨果博斯公司的代理人作为第三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其强调公司对“BOSS”和“
在最后陈述阶段,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局长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他强调商标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其背后是企业经过诚信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本案是该局近年来查出的一起典型案件,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大红门市场地区正在全新规划,升级改造,同时大红门地区依然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风险地区。该局将继续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公平、有序的商标发展环境,为打造丰台区域品牌、构建和谐有序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努力。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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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秀律师 关注此案...会继续关注此案。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张居秀律师 认为“鲍士”与“BOSS”的音相同;“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属假冒或仿冒行为之一,属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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