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申请公开“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遭拒,而将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告上法庭的清华女研究生李燕称,目前这三家部委都已向她公开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对于这样的结果,李燕欣慰地说,她状告三部委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在这三家部委都已经公开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因此诉讼再没有意义,她拟撤诉。(据10月10日《法制日报》)
申请人李燕获得了她想要的政府信息,她提起诉讼的目的也已经达到,这起公案似乎可以了结了,关注此案的人们也松了一口气。但细读报道,笔者却发现:国土资源部和教育部都是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副部长分管部门等信息,而科技部却只是向李燕发送了电子邮件,也就是说李燕之外的其他人仍然不知道那些信息——这种点对点的“告知”算是“公开”吗?
更让人纠结的是:如果不是因为有人提起了诉讼,三部委是否就不会公开那些信息呢?既然那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为什么此前拒绝公开的申请?除了“副部长分管部门”等信息,还有没有应该公开却没有公开的信息?如果非等公民拿起了法律武器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是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副部长分管部门”显然属于这方面的内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而科技部等三家部委在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还拒绝公开,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实际上,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但《条例》施行三年来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没有做到。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属重点公开的范围,而就在日前,因为一家无任何资质公司屡屡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新华社记者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要求查看相关采购项目资料,不仅遭到了拒绝,甚至被威胁“关起来”!(据10月9日新华社“新华视点”)
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怎么办?起诉当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李燕的成功也证明了这一点。但诉讼应该是最后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是不应该动用的。如果动不动就打官司,法院也应接不暇。因此,在司法救济之前,应该有行政矫治的措施,实际上制度中也有这样的安排。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拒不公开”的情况司空见惯,而“责令改正”的事情却从未听说,更不用说“依法处分”了。既然不履行法定义务毫无风险,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更弱了。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光靠“逼”。虽然公民应该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监管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督促和监管的职能,让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唯其如此,政府才能逐步透明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