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礼诽谤领导罪最大


张敬礼诽谤领导罪最大

 

201019日扬子晚报报导曝光,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贪腐四宗罪,收受贿赂、非法经营、诬告陷害和生活腐化。细细看下来,不难发现张的四宗罪中指使秘书网上诽谤领导罪最大。按理说,诽谤罪目前还只能严格局限于自然人,除非是主观故意。张敬礼指使秘书只是在网上发了帖,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使其内容有不实之处,也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张敬礼忘记了头上乌纱帽是谁给的,胆大包天竟然小人犯上,捏造事实诬告现任国家药监局最高领导,这就引火烧身自取其辱了。

张贪腐在今天中国官场已经是见多不怪了,张案不同点在于第三点,恰恰就在于揭发诽谤领导。虽然至今文中所列人员和所涉问题均为得到当事人或当事机构的下面否认和辟谣。,但中纪委已经断言张捏造受贿赂事实诬告陷害其他人 ,正像许多检举揭发的相关材料都以没有查证属实而置之不理。在皇权国家,皇帝们都很喜欢看到官员们有贪心,一百个贪官没一个清官对社稷的危害大。如果一个官员真是把天下苍生放在心里,金山银山放在面前任取,也不会动心,这样的清官便是有所图谋,大逆不道有谋逆之心。这样的官员对于皇帝来说,是最危险的,也是真正的敌人,因为对自己的皇权统治产生了威胁,进而有取代自己成为新的皇帝的可能。所以,对于这部分人,皇帝决不会姑息,进行打击也是绝不手软的。 

张诬告最高领导这样的叛逆行为更是不能容忍,是必去之而后快的。打击的办法便是反贪。对今天官员来说,这是太好找的罪名了,既名正言顺清除了异己,又象征性地处决了贪官,还可以得到百姓的颂扬。而那些赃款赃物,自然是要收缴国库的。这样,作为帝王就可以名利双收了。张不自爱,反腐是上级领导的事情,谁要你们下级操心,更不准群众监督的,谁写人民来信或在网上揭发,便加你一个诽谤罪。

无巧不成书,前几日,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的8位农民,因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等,引来市公检法机关全面介入。8人均被以涉嫌诽谤而遭公诉,被挂牌子示众后被判刑一到两年杀一儆百,警告老百姓不得揭发单位负责人,从而将各级贪污犯保护起来,对相互之间的贿赂贪污受贿往来保驾护行。

按照法治的本义,是约束权力——让公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诽谤罪”的“流行”,最大危害是对法治的亵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我们决不能听任它继续“流行”下去!不管怎么说,人民应该有批评政府的权利的,我们是纳税人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否真实人民自有判断。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诽谤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公民无论怎样批评政府,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甚至是造谣,都不可能构成诽谤罪。对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誉进行侵害,刑法学界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用诽谤罪来处理的程度。特别是对政府等公权力部门,专家学者认为刑法更不能将其列入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一是要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政府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权力在正常轨道上行使。公民对政府等公权力部门的做法不满,但其所知有限,在批评政府时很可能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出现夸大或言过其实的问题。但如果要求公民的批评都要有根据、符合事实,那么公民就要有类似公安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对公民的批评应该极大地宽容,不能要求过高。二是公权力部门面对批评,完全可以向公众解释清楚,因为它有足够的公共资源和权力,这是公民或者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所不具有的。既然能够把不实的批评甚至造谣都可以澄清,取信于民,那么就不用害怕诽谤了。但愿,我们不再将公民的检举揭发打成诽谤罪了。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