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强制“常回家看看”忽略了人的现代性困境


法律强制“常回家看看”忽略了人的现代性困境
杨于泽

 

  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近日透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近期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法院应立案审理。
  在经济增长、社会小康的今天,很多老人物质上无虞,但长期处于“空巢”状态,精神上孤独。精神慰藉,成为很多老人的稀缺品。但赡养人回不回家看看老年人,既有感情与责任的问题,也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用法律强制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很可能是对现实的一种误读,也是法律的自大。
  这样的法律,把赡养人想像成一群孽子、逆子、不孝之子,他们不回家看看,因为他们漠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生活中,孽子、逆子、不孝之子是有的,但肯定不是主流。更多的赡养人,对家中长辈还是心存感恩之心的,也愿意尽到赡养责任。“妈妈准备了一些唠叨,爸爸张罗了一桌好菜”,如能常回家看看,又有什么不好?
  在西方学者看来,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它意味着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迁,这种社会变迁使人走向异化。对此,德国学者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中有系统的分析,比如工业化拆散家庭关系,全球化进一步伤及家庭稳定。农耕时代,一家人甚至全家族聚居在一起,但随着城市化,人们开始各奔东西;到了全球化时代,有些人被公司派驻海外,夫妻甚至父子难相聚。这就是“人的原子化”趋势,它是个人很难抗拒的。
  在中国,需要子女赡养的老年人集中在农村,而正是在农村,大量赡养人进城打工去了。一年之中,打工者要逢到春节才能回家一趟,有的年份,社会还会倡导他们留厂过年。他们有思乡情,想对父母尽孝、对子女示爱,但正因为这种责任,他们才不得不背井离乡。不能“常回家看看”,完全是他们遭遇的现代性困境,而非不孝不慈。
  由法律强制赡养人“常回家看看”,让老年人到法院控告赡养人,就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在一个家庭中,比老年人更需要关爱的是未成年人。无数留守儿童渴望父爱母爱,但他们理解父母撑持家庭之不易,决不会去法院控告爸妈不常回家,则老年人怎能去告赡养人漠视自己的存在?
  即使是在城市,赡养人不“常回家看看”,原因也比较复杂,未必都是赡养人的错。其中,少数老年人为老不尊,赡养人与之少见面,倒是少了许多矛盾冲突。另外,赡养人定居异地,或者虽然同居一地,但交通、时间成本很高,都有可能使“回家”成为奢求。  
  其实,西方早就认识到,家庭解体、人的原子化是“现代化”的后果,社会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了维护家庭价值,西欧国家纷纷立法,对那些到异乡、异国工作的人,鼓励配偶、子女随驻,而由政府与企业给予经济补贴。如果我们看不到“现代化”对家庭价值的消解,而片面苛责不经常回家的赡养人,鼓励老年人去跟他们翻脸,这就是对家庭的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