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权力与财产的关系


在《从供给制看所谓“财产公有化”》一文中我指出:“如果要从权力和财富的关系来概括中国特色的话,那一言以蔽之就是‘财产公有化与权力私有化’”。而在这个问题上,西方——有其是后起的美国——则恰恰相反:他们奉行的是“权力公有化”与“财产私有化”,从二者的分野中,我们或许可以清楚地看出究竟什么是传统社会,什么是现代社会。

就权力公有化而言,这在西方可以说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在他们的词汇中,“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公共事务。因此,“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共和主义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公益),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说:“共和”要义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这里的“天下为公”不是指财产公有,而是指权力公有,即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不为某个个人、党派所独有,必须共享共治;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必须是和平的。这就是“共和”。

古典共和主义认为由“个人”(君主制)、“少数”(贵族制)或“多数”(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们不能代表社会整体。古典共和主义的主要任务就是设计一个混合政体,以利于各种利益的平衡。只有一个整合了所有群体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这种政府被称为共和政府。古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是:①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份即君主、贵族和平民。②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③公民组成民众大会,选举行政、司法首脑和其它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为其准备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④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民众大会的决议与立法。古典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古典共和则要保护少数,二者是有冲突的。古希腊在实行民主的多数原则的时候,还没有少数原则作补充,由此出现了判处在伯罗奔尼撒半岛战争中打胜仗的十大将军和哲学家苏格拉底死刑之类的多数暴政事件。

具体到美国,他们的宪法制定者选择了他们称为的共和制。联邦拥护者们认为:纯民主实际上非常危险,因为它允许多数侵害少数的权利。通过他们称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选择(总统, 议院,参议院和州官员被分别选举),这使多数更难足够的控制政府来侵害少数。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当然参与的过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比如通过代议制民主。“共和制+多数票决制的民主+以限制政治权利为基本特征的宪政”,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体。共和、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而共和则解决了权力的分享问题,三者缺一不可。

为了对比,我们不妨来看看与共和制相对立的是君主制。君主制的特点是国家最高权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某一个人手里(皇帝、国王、大公、苏丹和沙皇等),这个人的权力有三个最重要的特点:一、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二、权力是终身的;三、权力是世袭的(这三大特点在过去的中国和今天的朝鲜都能看出)。因此,君主制是一种权力私有制,它把国家最高权力当作了某个人或某个家族的私有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朕即国家”这是君主们的内心表白。中国古代的王朝常常被称之为×家王朝,比如汉朝是刘家王朝,唐朝是李家王朝,宋朝是赵家王朝,明朝是朱家王朝,这体现的是君主制的家族特征。君主制得以产生和长存的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人有私心,二是血缘关系。人有私心使得人常想把权力攥在自己手里当作自己的私有物,血缘关系使得君主制可以通过血缘继承的方式一代一代的传下去。人有私心是君主制产生的条件,血缘关系是君主制长存的条件。

破除君主制的两大法宝就是,一、用法律和制度约束人的私心;二、废除权力世袭制,让权力无法一代一代血缘承传。

还应该指出的是,天下为公,东西方是有差异的。西方追求的主要是权力公有(共和),近现代西方的社会主义运动才开始追求财产公有;而中国,正如我在《从供给制看所谓“财产公有化”》一文中指出的那样,追求的主要是财产公有,至于权力公有(共和)的概念,则一向短缺。

再来看“财产私有”。在西方,财产私有直接关系西方世界两大基础——这就是民主与法治。

就民主而言,西方认为: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意味着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既: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国王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洛克认为,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而来,最终回到个人财产中去。其它的财产权都是国家暴力的产物,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是赋税。

因而,民主制度从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制度。没有财产私有,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恣意妄为。若政府在产权确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这才叫“赋税”。政府的一切权力无不是来自于赋税并从属于赋税的。因此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上。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私有制。因为财产是私有的,所以征税才需要财产所有人的同意。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政府为解决税收问题先后召开了国会或议会,让诸侯、主教、城市代表协商解决。随着人民觉醒与斗争的深入,政府终于为议会所控制,民主制度才得以确立。

就法治而言,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是用来保护财产权和人权的。法治的关键是政府廉洁守法。由斤斤计较的议员组成的议会当然不会让政府贪污腐化,由于选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议员也难以被政府收买。这种由官员、议员带头遵纪守法的社会必然形成法治社会。

西方正是因为厘清了财产与权力的关系,所以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