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不能讳疾忌医
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日新京报)
国家公职人员犯错,由纳税人买单,一直备受公众质疑,因而作为专门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广大民众和有识之士普遍认为是个进步。同时也有人觉得可能会挫伤行政、执法积极性,正式版仅作模糊规定,显然是一种妥协和让步。
近年来,尽管各级职能部门都在加强作风建设、素质建设,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因行政方法不当、执法不公乃至违规违法行政、执法导致的冤假错案以及其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违规、违法执政成本太小甚至没有,因过失或故意出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确责任人的追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约束公职人员,能够保持对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的应有敬畏,慎用手中权力,避免违法执政、违规执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督促执法者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责任意识,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出错,从而提高队伍素质。
只笼统地规定向责任人追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讳疾忌医的表现。在现实的体制语境下,难免会沦为一个有名无实的形式性条款,对责任人追偿极可能变成不追偿或者象征性地追偿,不但不能做到罚当其责,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和警示作用,而且不利于从根本上促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