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淑平:“新拆迁条例”草案的5个毛病


    今天刚看到《“新拆迁条例”草案通过》的新闻标题时,我首先感到欣慰,以为政府会规定一些保护人民财产的条例。但看了内容之后,感觉这条例换汤不换药,只是把拆迁权由政府转给法院,此外,这条例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扯淡。我们先来看看着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原则通过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取消行政强拆,超期不搬迁者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个人认为:

    1、“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这句话是不负责任的扯淡语言,当然是要不低于市价,说了等于没说,你不说也必须要“不低于市价”。关键的问题是,“多少价”由谁来定?这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的,必须是拆方与被拆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后才能定的。因为拆与被拆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必须平等,双方都同意之下才能拆,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无权拆别人的房子。

    2、“取消行政强拆”与“超期不搬迁”互相矛盾。既然“取消行政强拆”,就不存在“超期不搬迁”的问题,只有前者的存在,才有后者的可能。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被拆方得到满意的补偿,又怎么会不搬迁呢?难道人家要跟钱过不去?

    3、“超期不搬迁者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句话等把以前的政府强行拆迁权,无尝转让给法院,换汤不换药,最后的结果还是会继续制造自焚的惨案。

    4、拆迁条例从侧面反映出不尊重人权。被拆主体虽然是物,但不是无主之物,既然有主,就必须得到主人的同意才能拆,这点一直被忽视,条例没有体现出来。退一步说,哪怕主人故意刁难,要高价补偿,也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时代,物主有权利决定自己物品的出售、转让价格。

    5、不尊重物权法。物权发已经出台很久了,对于公民所拥有的不动产,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一句“超期不拆迁”的恐吓性语言作为条例的内容,这样不仅没有尊重物权法,没有尊重公民的房地产权,还把人民放在政府的对立面。

    以上5点是即时有感而发的,欢迎大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