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产税改革”应当缓行
文/詹国枢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北京)
第36期《万年基业》
自“国十条”颁布以来,政府屡有措施跟进,不断加大调控力度,然而,房价仿佛成心要与政府开个玩笑,不但不为所动,反倒逆势上扬。今年前11月,全国房价比去年同期又涨了7.7%,虽说涨幅不大,毕竟是涨了,而不是跌了。
如此局面,百姓啧有烦言,政府坐立不安。怎么办呢?加快“房产税改革”声浪又起,越叫越响。
加快“房产税改革”?有人会问,咋不干脆就叫推出“房产税”呢?这是因为,“房产税”在我国早已有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已在全国开征房产税。不过当时有一限制,属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对全国绝大多数购房自住者而言,有此税等于没有税。
正因此,所谓房产税改革,说白了,就是要对百姓居住性住房,也进行征税。此一改革究竟作用何在?为何当前必须尽快推出呢?
支持论者认为,房产税改革,作用有三。
其一,降价。已经拥有多套住房者,以及打算购买多套住房者,因为征税而增加了房屋成本,觉得并不划算。占者,便会将多余之房吐出,购者,则会尽量少买一些。这就既增加了住房供给,又减缓了购房需求,进而降低了房价。
其二,公平。房屋既是商品,又因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特殊国情,兼具一定的公益性。多购房及多住房者,多缴纳一些税收,也是对社会分配的一种再调节,有利实现社会公平。
其三,增收。过去不征税,如今征收了。而且征收的范围,又是如此之广,这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无疑是一笔不小收入,可以弥补因卖地收益日渐减少对财政平衡的冲击。
以上三条,便是呼吁和支持尽快推出房产税改革论者的初衷。乍一看来,确实有些道理,但细加分析,恐怕不一定站得住脚,甚至,会与支持论者愿望背道而驰,效果适得其反。
先来说说房价。推出房产税改革,房价就真的会降下来吗?不一定。
首先,房价高低,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住房的总供求关系。如果全国土地供应还是从紧,“刚需”又还是那么大,供求关系没发生改变,房屋还是供不应求,那么,房价肯定是不会降下来的。
第二,“房产税”虽然增加了房屋持有者的成本,但对于那些资金雄厚的炒房者而言,低买高卖的赢利策略,是不会改变的,他们的必然对策,就是把这笔帐加在房屋身上,羊毛出在羊身上,反倒会推高房价。
第三,持有多套住房者,除自住或出售外,大多数是用于出租。房屋成本加大,房主自然要将租房价格相应提高。对于暂时买不起房的低收入居民而言,房价未降,房租先涨,将是他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今年以来,房价不但没有下降,房租反而猛涨二成,就是一个先例。
再来说说公平。是的,多购房及多住房者,相应多缴纳一些税收,确实是对社会分配的再调节,有利实现社会公平。但是,这么一种微观领域的调节,比起全社会收入分配宏观领域的调节,那是小之又小,微之又微的。改革开放以来,民众收入虽然随国家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但其提高幅度,不但低于经济发展整体速度,更远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这是百姓感到最不公平也最不满意的。正因此,十二五规划已经把进一步改善民生,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并承诺,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在如此大背景下推出房产税改革,等于在百姓个人所得税之外,再增加一个普适于全体有房居民的新税,这在民众心中会产生什么负效应,不是明摆着的吗?他们会觉得公平吗?
至于说到增收,政府增收,渠道多矣。如果把希望寄托在从广大居民好不容易买来的住宅中去再取得一点什么收益的话,且不说出发点很成问题,就是税征上来,也应该是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于政府财政,并无多少补益。
利弊相权,笔者以为,“房产税改革”应当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