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烟,让烟草经济平稳着陆?


近日,关于中国控烟失败的问题,多有报道和评论。中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五周年。作为该公约的缔约方,承诺今年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且囿于相关部门政企不分、烟草涨税不涨价、烟草文化难以改变等原因,履约5年内,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中国控烟失约,已成定局。

笔者提出以下认识和建议:

由于,烟草问题不仅涉及卫生健康事业,也涉及到与烟草生产、经营有关的经济、财税、就业等领域,也涉及到国民的生活习惯和消费需求。综合起来考虑,控制吸烟不可能简单地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一蹴而就地实现。而只能通过逐步减少的方式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笔者认为:要有效地控制吸烟,最根本的途径是减少吸烟人口,减少吸烟人口的根本途径是遏止新增吸烟人口。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烟草控制法”,在该法律中规定:“公民使用烟草制品须获得许可。本法生效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公民视为已自动获得许可。自本法生效之日,不再许可新增任何吸烟人口。即:本法生效之日时未满18周岁的公民,亦即199311以后出生的公民,不得吸食烟草制品,且不得从事与烟草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职业和活动”。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可达到以下目标:

1.该条款可以有效遏制我国吸烟人口不断增长的趋势,逐步达到全面禁烟的目标。法律不会影响已经形成吸烟习惯的人员(法律生效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经获许可)。而本法生效之日时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限定,均未获得使用烟草制品需的许可,所以对他们也不存在实际的影响。这样一来,法律实施后不会再新增任何吸烟人口,吸烟人口将因此逐年减少

2.该条款不会一次性地对烟草相关产业产生显著的影响,而是使该产业逐步萎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应对,以变更产品和服务。

3.该条款不会一次性地对烟草相关财政税收产生显著的影响,而是使该项税收逐年减少,相关财政税收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应对,以拓展替代税源。

与该条款相关,建议法律规定:全国、各地区的烟草经营企业数、生产额、贸易额、税收额、就业人数等,比上一年不得增加。与该条款相关,建议法律规定:199311以前出生的公民,如果吸食烟草制品,或从事与烟草有关的职业和活动,必须出具身份证明;199311以后出生的公民,如果吸食烟草制品,或从事与烟草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职业和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烟草制品、烟草经营场所均应对此作出显著的标识。

此外建议,在制定“烟草控制法”的同时,(1)还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作出修正,对医务工作者、教师、警察、公务员等特定人群,应在相应的法律中,规定“不吸烟”为其资格条款。(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怀孕、哺乳期妇女及其保护作出相关条款的强制规定。(3)对劳动就业等相关法律作出修正,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列出“不吸烟”条件不视为就业歧视条款。(4)对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作出修正,营业对象列出“不吸烟”条件不视为消费歧视条款。(5)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作出修正,凡吸烟人员的医疗保险缴纳水平应比一般水平高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