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拆毁宾馆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
盛大林
在拆迁范围内的宾馆,还没签订拆迁协议,在9月26日凌晨被突然来的一拨人强行关掉电闸,赶走住宿人员,拆掉了宾馆。昨日,宾馆主人询问多个部门,均被告知不是他们拆的。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开封最繁华的地段——鼓楼广场。据值班人回忆,9月26日凌晨,突然来了近百名人员,开着铲车拿着铁钎等工具,强行关掉了宾馆的电源总闸,让住宿的10多名房客退房离开,一名男子还说,会和宾馆老板谈补偿价,让值班人员不要管。目前,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已经介入调查。(据9月27日《东方今报》)
也是深夜,也在开封的鼓楼广场,今年5月中旬曾发生过一起“拆错门”事件——房子被拆除后,政府部门竟然说“拆错了”!这一次更离奇了:一家宾馆都被毁掉了,竟然连“负责”的单位或个人都没有!如果找不到作案者,宾馆老板就将血本无归,因为房子变成了废墟,已经不存在拆迁问题了——他没有理由要求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也没有理由给他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处市场价值可能以千万计的合法不动产岂能就这样化为乌有!拆房队伍浩浩荡荡,还开着铲车拿着铁钎……从技术上讲,查出这样的作案者非常容易。我相信,拆房者很快就会浮出水面。重要的问题是:如此拆房属于什么性质?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与拆迁有关的部门都不承认是它们拆的。既然不是拆迁,那么此举只能是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的故意性显而易见,数额巨大也不会存在异议(何为“数额巨大”,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自行规定。按照北京的标准,5万元即为数额巨大。)因此,开封此案的作案人显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组织者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不出意外,此次毁房可能还是拆迁单位或开发商所为。果如此,还算不算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呢?这就要看拆迁是否合法,比如拆迁者有没有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拆迁单位有没有获准强制拆迁。如果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又没有获得强制拆迁的授权,那么拆迁就是非法的,其实质就与毁坏财物无异。如果非经合法程序、打着“拆迁”的旗号就可以随便毁坏别人的财物,那么所有故意毁坏他人房屋者都声称自己是拆迁的,不就可以逃避罪责吗?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房子拆了再说,在既成事实之后,再谈补偿问题,这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在这种强弱悬殊的格局中,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完全失去了保障。开发商或拆迁单位之所以敢这样公然地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因为非法的强制拆迁得不到严厉的惩处。发展到现在,拆迁甚至已经开始使用流氓手段——此前的“拆错门”如此,这次的拆而赖账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