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建设调控通知让土地闲置炒卖成过去式


      日前,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教授,在出席招商银行第四届理财教育公益行时指出,(为应对、解决高房价问题)“穷人和老人都不应该在大城市买房!”他还建议:大学生们可租房住,拿着一线城市的工资,到二线城市买房,(这样)退休后不仅能轻松赚得一套房,也能获得房价上涨的投资收益。他还表示:“老年人也可以搬出大都市”!

     拿着纳税人的钱,一些貌似专家的人,冷不防说几句一知半解雷人的话,我们也就当个笑话,可这次开玩笑开到“穷人老人”头上,就是在“找扔鞋”!说的现实吗?某不会考虑。大城市在经济、文化、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各种社会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某愿意让自己居此的长辈离开吗?梦游般地为自己的穷亲戚设计着用房子发财的计划,一来明目张胆地与国家限投政策相抵触,二来是纸上谈兵,早入了书呆子之流,自己情愿别人也情愿?无解决问题诚意的、让穷人老人齐喊疼之“放空炮”式的“削足适履无喱头的言论,只会让人心急,急着想求求他们还是别来掺和他们不懂的领域吧。

   

     国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7日联合发出通知两部委就关于加强房产用地建设调控通知(全文) ,倒是有几个亮点,其中最靓的是,首次明确提出企业违约开发土地、因自身原因土地闲置一年的,都将禁止竞买资格。通知称,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屯地炒地,以后或将真的成为新鲜事了!      还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通知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所有这些都在前所未有地明确使用土地建设政策倾向——改善民生,打击卖方投机行为。不管怎样,我们还是欣喜地看到调控正在规范和深入,那些心存幻想的人再不变得聪明些,恐怕好日子从此就没了。

 

    最后,提醒购房者一个问题:期房认筹金不等于定金!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对此提醒大家,“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售楼员:“认筹金”就是“定金” 
    案例:宋某看中一套期房,于是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将宋某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预留给他,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这套房子就出售给他。另外按照约定,其需要先交纳总房款20%的“认筹金”。宋彬询问什么是“认筹金”时,售楼员解释道:这是开发商收的“定金”,如果将来反悔不想再买房,这笔钱就由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说话不算数,不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他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
   购房者:开发商违约诉讼未得支持
    见开发商这样有诚意,宋某就交了10万元的“认筹金”。可等到楼盘开盘时,宋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以高于原来的价格卖给别人。开发商称愿意将他的“认筹金”退还,并赔偿一部分利息,但拒绝双倍退还。无奈之下宋某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中并没有就“认筹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释,最终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认筹金”的性质应是预付款 
    ”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

  

   ■法律规定
   合同要明确所交款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购房者,应当区分“定金”与“认筹金”二者之间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