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人案的法律之痛


     

少年杀人案的法律之痛

 

王琳

 

    (博主按:我在9月9日发表《少年杀人事件的社会之痛》(发表时编辑为排版方便改题为“少年杀人事件折射社会之痛”)后,承蒙海南大学法学副教授王琳先生看到后撰文《少年杀人案的法律之痛》(发于今日武汉《长江商报》),对拙文提出了一点不同意见。王兄是法律专家,在近几年报刊言论阵地上也很活跃。拙文能够引起他的注意,我深感荣幸。尽管我对他文中有些说法持有不同意见,但他提出的意见应该有一定的价值。因此,我将其转贴于此,供博友们参考。

 

    一名13岁的初二学生,在上学路上刺杀一位14岁同学,导致后者失血身亡。这起发生在上海的街头喋血事件,成了媒体热议的话题。从舆论回响来看,悲天悯人的感叹,社会责任的反思占了主流。一篇被转载颇多的时评,标题就叫做《少年杀人事件折射社会之痛》。

    逝者已去,生者还要生存。反思社会责任、学校责任、家庭责任,应该成为少年杀人案的常规善后动作。这些反思的指向,当是少年健康人格的培育,尤其是对法律的敬畏。事实上,过于强调对杀人少年之外的责任反思,反而掩盖了——或至少是冲淡了对少年杀人者的个体责任。

    从现实中看,所有的犯罪都在折射“社会之痛”。对杀人者悲天悯人固然能够为媒体争取读者的眼球,并收获人文关怀的美誉,但对于同类事件的预防并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少年为何会对同学痛下杀手?据他自己所说是因为这个同学打他。时评家由此看到学校教育之失,家庭教养之失,社会关怀之失,这些并不新鲜。问题是,为什么这个少年成了杀人者,而在同样或相似的社会氛围和校园环境中长大的多数少年,并未成为凶手?

    脱离环境因素,谈杀人者的个人责任是不完整的;脱离个人责任,而一味强调环境因素同样是不完整的。遏制少年犯罪,还得让少年明确其行为的边界,以及各类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让每个少年都知道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学校责任、家庭责任,当然,更是媒体的责任。

    恰恰就在个人责任上,我们的法律还难称健全。依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到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犯所有刑法规定的罪行均应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依照法律规定,13岁的杀人凶手没有任何刑事责任。刑法有此规定,一是认定14岁以下的少年心智还不健全,难以确定其刑责;二是14岁以下少年的严重暴力犯罪只是特例,而法律标准的设立只能依据常例。

    刑法确立14周岁这根刑事责任年龄的红线,是在1979年。按当时的情况,13岁少年杀人的恶性事件的确罕见。但31年过去了,这种“罕见”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网上搜索“13岁少年杀人”,可以得到几千个网页。选最近一个月内的几则报道,“13岁少年杀死7岁女孩 ,称过于孤单强留玩伴”,“湖北荆门13岁少年手刃俩幼女致一死一伤”,“13岁少年因撞人者未道歉行凶致母女1死1伤”……凡此等等,令人触目惊心。

    作为公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刑法绝不应对哪怕仍然是“特例”的这些个案视而不见。“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的正义”,司法的任务就是找出,并实现一个个正义。31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也随之大大提前。有医学测算称,国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0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至3年。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早些年从未被质疑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一宗又一宗的个案面前备显尴尬。在一宗个案里,有个未成年人“凶手”在持刀将人砍伤后对受害人叫嚣:你来杀我呀,你杀人是要偿命的!我杀你又不用负责,我怕什么!

    借助于这些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与之相对应的是,反对的声音也不少。然而,不论正反双方的观点、立论、引据如何,都应当承认:这些少年杀人案都是鲜活的司法实践,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并给被害人、也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

    我也支持人文关怀,支持深入反思。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就是“不关怀”,“不反思”。恰恰相反,正视少年杀人案的法律之痛,校正过高的刑事责任年龄红线,也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对少年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