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一直是市场重点关注的话题,该制度是否公平合理,不仅关系到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利益,更关系到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从1992年之前采用的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制度,到本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制度历经9次变革,从中也折射出市场对于新股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
其实,任何一次新股发行制度的变革,意味着原先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机制的形成。新股发行制度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筹码分配形式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新股的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已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而新股发行价格却存在较大的“弹性”。
从最初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审核定价,到询价机制推出后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新股发行价格基本上在可控的范围内(以市盈率为参照)。然而,去年IPO新政的实施,虽然市场化发行的大方向没有错,但却导致新股发行呈现出“三高”的格局。一方面,高价高市盈率发行放大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高超募也造成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次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后续四大措施,无疑体现出新股发行制度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网下摇号配售等,对于抑制询价机构不负责任的报价行为,强化定价者责任方面,显然是能够起到一定效果的。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新股市场化定价并不彻底。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本质上是定价问题,虽然新规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在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后,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但此举同样无法解决询价机构为了获得配售资格报高价的行为。与去年的改革一样,获得配售资格的机构仍然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
要真正实现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笔者以为重在机构配售的“市场化”。在确认了有效申购之后,根据各询价机构的报价情况确定有效报价,不低于有效报价的机构参与摇号配售。并且,实际报价高者按高价配售,实际报价低者按低价配售,而网上发行价格按照机构配售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比如像海普瑞这样的新股发行时,曾有机构报价高达250元,那么该机构一旦摇号配售成功,其配售价格即为250元。
机构配售“市场化”更加考验询价机构的定价能力,能避免询价机构报价被承销商的“估值”所左右的现象重复发生,也能使新股发行价格与询价机构本身的利益紧密挂钩,在加大了网下机构报价责任的同时,新股发行价格必然会受到影响。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08/23/content_579368.htm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重在机构配售“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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