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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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出臺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实施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修订营业税《条例》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於“建立有利於科学发展的財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营业税制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营业税条例的把握原则 
  (一)延续性原则
  (二)针对性原则
  (三)统一性原则
  (四)前瞻性原则

新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內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刪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刪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四)將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一)
  旧细则第四条 转让不动產有限產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將不动產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產。

新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將不动產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新增了单位將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以及个人將不动產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都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二)
  旧细则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以下简称境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產或者销售不动產:(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內;(二)在境內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內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產在境內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產在境內。

新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以下简称境內)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產或者销售不动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內;(二)所转让的无形资產(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內;(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產在境內。
  解读:把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產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內,就属於应税劳务。不动產和土地使用权依然采用了属地的原则,补充了出租行为。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三)
  旧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別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並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別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產货物的行为;(二)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別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解读:1、第七条与增值税一样,具体操作可能还要依据117號文件。2、未分別核算的,不再一並征收增值税,而是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四)
  旧细则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新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並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並非都是以承包承租人掛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五)
  旧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新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滯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財政部门印制的財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財政。
  解读:1、完善了价外费用的构成。 2、不征营业税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增值税的表述相同。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六)
  新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新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將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將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財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解读:增加了纳税后退款和折扣的相关规定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七)
  新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解读:16號文件的补充和完善,营业额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不含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八)
  新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新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內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於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財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確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解读:16號文件的补充完善。明確了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范围和內容。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九)
  新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產或者销售不动產的价格明显偏低並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新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並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確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確定。
  解读:1、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產,改为同类应税行为。
   2、刪除了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產的平均价格.改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
  新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產或者销售不动產,在境內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內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內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財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解读:新法刪除了大部分原细则中应税行为关於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可能会予以重新明確。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一)
  新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產或者销售不动產並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財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解读:明確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二)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解读:1、明確了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区別於预收帐款。

2、明確了什么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三)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產,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明確了建筑业和租赁业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四)
  新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財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產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產应当向不动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解读:改应税劳务发生地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但建筑业仍是应税劳务发生地;出租土地使用权也要在土地所在地纳税;出租不动產在不动產所在地纳税;明確了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差异分析(十五)
  旧细则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解读:刪除了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增加了6个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