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工资集体协商罚款20万无意义
杨于泽
国务院正在起草《工资条例》,据一位条例起草人士透露,条例草案规定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此规定能否出现在最后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尚属未知。
履行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不履行而毫无损失,相关法律条款就真成了聋子的耳朵。环顾世界,工人运动的主要筹码是罢工,要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罢工也是一个主要筹码。如果《工资条例》规定企业不履行集体协商义务就罚款,只能算是工人罢工权的一个替代品。
关键是罚款对企业有没有用,或者对企业有多大触动。对于一个雇工10人的企业来说,一次罚款5万元就是很重的处罚了。但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别说罚款20万元,就是罚款200万元甚至2000万元,也是挠痒痒。不久前,深圳富士康宣布员工涨工资,有人替富士康算了一笔账,它一年要多付工资22.81亿元。如果富士康拒绝涨工资,你罚款20万元,它却省下了22.81亿元,富士康认为不合算了吗?
作为法律法规罚则内容的罚款手段,目的是敦促人和企业守法。司机闯红灯,交警罚他200元,就会从经济上产生强制效果,使他守规矩。司机下次可能再闯,交警再罚200元,强制效果终究会出来。有的司机可能不在乎每次200元的罚款,但总的来说,多数司机宁愿不闯红灯。罚款,可以强制人们遵守交通规则。
但一家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就算按最高限额罚款20万元,也未必能够产生强制作用。缴清罚款,企业还是可以不搞工资集体协商,再罚20万元吗?法律不会授权执法部门重复罚款,这意味着,任何企业缴20万元罚款,就可以对工资集体协商义务完成赎买。相应地,工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权利,转化成了国库的罚没收入,工人并无实质受益。
事实上,接受执法部门的罚款,这只是企业的“硬着陆”方式,只有最傻的企业才会这样做。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义务,企业还有更好的选择,那就是“软着陆”方式,企业通过虚与委蛇,使工资集体协商不了了之。
企业可以与劳方展开工资集体协商,但它完全可以找出一百种理由,拒绝劳方提出的薪资调整方案。企业可以说,自己利润微薄,涨薪意味着亏损。有些企业则说,如果要涨薪,我就从沿海迁到内地,或者把工厂迁往印度、越南。通过这类公关策略,有些地方政府便意乱神迷,认定工人涨薪要求“不合国情”了。
在相当多的企业里,即使有工会,工会主席也是企业高管,是老板的利益代言人。他们提不提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在我国,国企职工福利超豪华,工资集体协商实属多此一举;在民企和外企,没有工资集体协商惯例,工人提协商要求很罕见。在这种情况下,跟企业老板穿一条裤子的工会主席提集体协商要求,会显得多么另类!
工资是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到底多少工资为宜,既取决于社会一般工资水平,也取决于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劳资博弈,世界通行的做法是由劳资双方出面,大家把博弈的筹码放在台面上,相互妥协,而政府置身事外。我们因为劳方缺乏博弈筹码,于是由政府手执罚责,似乎是要充当劳方后援。但现在我们应该明白了,最高罚款20万元对企业无意义,处罚本身也行不通,是一个花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