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

 

地役权合同内容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条款,是关于地役权合同的规定。

上一辞条,介绍地役权合同的基本概念;本辞条,介绍地役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题:地役权合同内容

地役权合同内容,是与地役权各个种类和各种项目相关联的内容。地役权合同是专业合同,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合作方式、权利交接方式的界限厘清为主要目的。

一、地役权合同内容概述

地役权合同内容,按照地役权各个种类来划分如下:

1.按土地役权类型的总类划分,有农用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和建设用地地役权合同内容。

2.按土地役权区域划分,有农村土地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和建设土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其中,农村土地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包括农村承包土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农村住宅用地地役权合同内容和未利用地地役权合同内容。

3.按土地所有制役权类型的总类划分,有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合同内容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合同内容。

4.按一般地役权划分,包括积极地役权合同内容和消极地役权合同内容、继续地役权合同内容和不继续地役权合同内容、表现地役权合同内容和不表现地役权合同内容三组地役权合同内容。

5.按物权法或者债务关系法划分,包括物上地役权合同内容、权利地役权合同内容和财产地役权合同内容。

6.按地役权的体验划分,有单向地役权合同内容和双向地役权合同内容。

地役权合同内容的划分是否有无必要?划分地役权合同内容到底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于以上问题,有的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设想一下,如果地役权的管理模式,从粗放管理模式进化到科学管理、精细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模式,必须要建立一种计算机管理模型,建立地役权合同内容的DNA染色体信息库,找出其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就必须运用现代信息论、系统论来进行网络化管理,必须从基础科学、基础工作做起。

客观上,中国已经建立了土地分类标准,为土地管理标准化作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将各种需役地与供役地进行土地分类,试行推广标准化管理,这肯定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二、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如本条款所示的六项内容一样,是从内涵上来定义比较常见性的合同内容,大多数是必不可少的制式内容,也是提供给涉法合同当事人应用文的一些写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一些基本技巧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很实用的。

本条款六项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此是明晰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包括所有的合同都专门规定这几项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指当事人自然人的姓名,即私人自然人一人以上的真实姓名。有身份证的,应当加留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行使地役权和让与供役地等民事行为,应当是18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公民、自然人。此类自然人,均有个人的身份证等相应的证件。

当事人的名称,指当事人为行政法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的法人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法人代表签订,并附有法人单位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将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记载在合同条款前面,以示公信。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

但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国家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集体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目前仍然停留于理论基础研究阶段,没有形成法律要件。

当事人的住所,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常住住址,或者法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以及单位分支机构的的常住住址。是自有产权的住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没有产权证的住所,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租赁户主的租赁合同、户主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此是明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权人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客体身份与土地位置的合同内容。是明晰合同当事人客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利类合同,均需作出土地位置的明示内容。

供役地位置,含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需役地位置,含土地利用权人需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还是架设地上水槽的方法等等。

(四)利用期限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与延续时间的规定。时间因素,与人物因素、地点因素、事件因素、权利因素等构成地役权的五大因素体系。凡是与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合同,均应当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期限。这是因为,土地这一标的物,其使用寿命可达数十亿年,是任何标的物是不能与之比拟的。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跟踪控制,必须负责任地规定使用期限。

利用期限,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的具体起止时间。其起止时间,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之内,方为有效。地役权的任何一方,不得越权签订“超期”合同。地役权的土地利用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重要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供役地人故意拒绝签订土地利用期限的内容,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地役权人可以继续利用供役地,供役地人不得因故阻扰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此是明晰有偿使用供役地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地役权中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土地私有制国家关于地役权有偿使用方式,也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土地公有制国家更是倾向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不一味地支持供役地人的所有主张。各地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不同,地役权种类繁多,差异总是存在的,哪些需要地役权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即地役权人向供役地人如何负担土地占用费及其支付的方式。目前,物权法采取折中主义的做法。因为地役权亦可有偿使用,亦可无偿使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人应当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与支付的方法,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更适合地役权的对应项目,如前面所示的“利用目的”,而不是土地的使用费。如两个村庄或者两个小区之间需要驳接一条公路,由需役地连接到供役地,甲方是地役权人,乙方是供役地人。因为建设公路对双方都有利,然而建设投资较大,乙方允许甲方将公路建设到自己土地统辖区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费,但公路建设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即地役权人全部承担。这就是另类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于城市的通行、供水、排水、铺设管线的“利用目的”,基本上与支付土地占用费关联度很小,而与以上“利用目的”的自费或者经济补偿费的关联度很大。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行使过程中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何种途径与方式来排除争议,如何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土洋结合,可以亦土,也可以亦洋。

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办法来解决,是叫土方法,解决起来便利、快捷,省时省力,在农村地区适用比较广泛。以行政上的威权力来解决双方争议,有时候甚至于比洋办法更加凑效,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就是这个道理。

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以法律的强制性裁决为准,裁判效力强于土方法,在城市地区比较盛行。但是,城市的土地管理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依靠行政的力量来处理地役权争议,即发布地役权执行决定书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强制执行的效果非常显著。

其实,物权法第32条已经规定了物权保护、解决争议的几种方法:“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是解决各种物权争议的通用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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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合同》;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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