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自由和无政府主义


 财产权利、自由和无政府
——理解罗斯巴德
摘要:罗斯巴德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从属于人权,其界定和获得不需要政府行为,而人权的具体表现本质上是财产权。要建立一套逻辑一致的自由主义体系,必须从伦理上认为自由至上,而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侵犯,最终,罗斯巴德建立了一套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理论。
关键词:财产权、自由、无政府主义
 
    作为奥地利学派第五代的主要代表,罗斯巴德的经济思想直接继承于其师米塞斯[],其对米塞斯经济学的捍卫不遗余力(见Rothbard,1988; Rothbard,1992等)。但在自由的伦理学和对政府的批判等极少观点上,罗斯巴德对米塞斯有所背离。虽然米塞斯被认为是最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但罗斯巴德走得更远。米塞斯以奥地利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构建了一套人的行为学理论,从而开创了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罗斯巴德也坚守着奥地利学派的传统,以财产权利为理论基石,逻辑严密的构筑了一套无政府主义思想体系。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阐述罗斯巴德如何构筑出自己的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来的。罗斯巴德指出,自由主义学者们在建构自己的思想体系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即不可能不作价值判断时能主张自由主义思想。因此,在罗斯巴德看来,建立一套客观的自由伦理体系,是自由主义者们绕不过的阶段。
一、经济学的伦理判断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经济学,其目的是要揭示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研究者们在作相关研究时,不应参杂伦理判断(或价值判断)[]。对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来讲,坚持价值中立是他们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品质。米塞斯可堪称典范,即使其对诸如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进行批判时也不例外。米塞斯坚持市场经济,其不是作的主观喜好的判断,而是认为即使是从那些主张干预的人的角度来看,干预也是糟糕的。“经济学家之批评政策,是从那些政策所想达成的目的的观点来批评的。如果一个经济学家说最低工资率是个坏政策,他的意思是说,这个政策的后果与推荐这个政策的人们的意愿是相反的。”(米塞斯,1991a,P1072)因此,米塞斯在评价政策时没有参杂个人主观价值判断,而是按照价值中立原则,做的科学分析。米塞斯进一步指出“政府只对一种货物或少数货物加以管制,经济学并不认为是不公平的,是坏的,或行不通的。它只说这样的干涉所产生的结果将与干涉的目的相反,将使情形更坏,而不是更好,这里所说的更坏而不是更好,当然是就政府和那些支持干涉政策的人们的观点来说的。”[](米塞斯,1991a,P930)米塞斯非常巧妙的将个人的价值判断从自己对经济政策的批评中抽走,并坚持经济学的价值中立要求。米塞斯虽然批判社会主义、干预政策,但这样的批判都是建立在严谨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对于罗斯巴德来说,要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是几乎不可能的。罗斯巴德顺着米塞斯的理性分析,比如,政府的最高限价会导致短缺,在米塞斯看来,即使是政策制定者,也会认为其指定的政策导致了短缺是坏的。因此,当经济学家在批判最高限价是仍然是价值中立的。而罗斯巴德认为并非如此,作为一个彻底的主观主义者(即奥地利学派的最重要方法论之一),罗斯巴德称我们并不知道制定干预政策的人具体目的到底是什么,凭什么我们就能肯定的说政策制定者们不希望短缺出现呢(这显示出罗斯巴德比米塞斯更坚持了主观主义)?其中有人想到用短缺而来“设租”获取自己的收益,这完全有这种可能性。因此,当米塞斯宣称经济学家赞同或批判某项经济政策是站在政策的制定者的立场上来作判断的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家们必然作了自己的价值判断。更进一步,如果完全持价值中立的立场,经济学家不可能提出任何的政策主张。因此,罗斯巴德称“…...无论是行为主义经济学还是米塞斯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都不足以构造自由放任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情形。要进行这样的构造,一个人必须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从而确立客观的伦理,这客观的理论将确定自由价值高于一切,并且从道德上谴责所有类型的国家主义,从平均主义到‘谋杀红发人’[],谴责的对象也包括这样的目标比如对权力的渴望和对妒忌的满足。”(罗斯巴德,2008a,P276[]作为一个彻底的自由主义者,罗斯巴德试图建造一个逻辑一致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正如以上分析的,罗斯巴德不回避价值判断,而是旗帜鲜明的指出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再在此基础上来构筑自己的思想体系。自由意味着什么?或者说如何给自由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即使对于自由主义思想家来讲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对于罗斯巴德来说,“建立自由理论的关键是确立私有财产权利,因为只有当财产权利被分析和确立之后,才能确立每个人的自由行为的合法空间。”(罗斯巴德,2008a,P3)因此,罗斯巴德先确立了自由至上的价值后,再研究自由主义思想[],其思想体系的分析的起点是财产权利。罗斯巴德的产权理论是要回答,什么才是正义的财产权利?如何界定?如何保护财产权利?
二、作为分析起点的财产权利
对于市场经济的核心概念之一的财产权利,经济学家都认为界定和保护产权非常重要,甚至专门出现了一个以产权经济学为名的经济学派。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也非常重视私有产权,罗斯巴德更将产权作为其整个自由主义体系发分析起点。界定和保护产权应该由谁或什么机构来执行,是罗斯巴德与产权经济学派经济学家们甚至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重要区别。
(一)新制度经济学家:财产权利由政府界定
在以产权为主体研究的产权学派或者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们强调产权的界定非常重要,科斯认为“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但是,产权应该由谁来界定,很多制度经济学家没有明确的表述,他们似乎认为产权当然应该由政府来界定。比如科斯,其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就提到:“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科斯,1990,P37)。科斯在这两句引文之前阐述了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市场中将充满混乱。而只要产权清晰了,混乱便消失。在这里,科斯明显的提到了政府界定产权,但他没有证明为什么应该由政府界定。而阿尔钦、德姆塞茨等虽然写了关于产权的文章,却并未讨论产权应该由谁界定。同属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诺思,在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用更明确的文字来肯定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中的角色,“……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自愿的组织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诺思、托马斯,1989,P7)。虽然,新制度经济学家在这一点上也给政府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但他们没有作令人信服的证明必须要由政府来界定产权。当诺思和托马斯断言“总之,我们应当看到,政府能够确定和实行所有权,费用低于自愿团体的费用;还要看到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些收益会更为显著。因此便有一种刺激(除‘搭便车’问题外)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税金)来交换政府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诺思、托马斯,1989,P8),他们的结论是武断的。虽然有诺思等人(另外的文章)考察政治制度(比如宪政与经济发展关系),但总的来讲,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政治哲学却很少涉及,我们不能猜测说他们不懂,但霍普(Hans-Hermann Hoppe)认为他们对这部分知识“基本上不感兴趣,也不熟悉”。当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一个由政府来界定产权的时候,他们显然没有注意到约翰·洛克及其他思想家的著作。
(二)约翰·洛克:财产权是人权
作为一位影响深远的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个人的劳动即是获得产权的标准。他将财产权利看作是人权。虽然后人多认为洛克的思想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先贤,但不知是什么原因,《独立宣言》的作者们并未将财产权放到天赋的人权中,而是表述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然包括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将其明确的列举出来。在多数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财产权是人权。洛克虽然主张财产权是人权,即只要对无主物(自然)施加了劳动,就获得了该权利。但洛克却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要做的正好是论证政府成立的合法性。洛克认为,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上帝赐予了人类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最初,这些都是无主之物,为人类共享。“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了他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做的‘工作’,是正当的属于他的。那么,无论他使什么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状态,也就是脱离那个东西原来所处的状态,他就使他的劳动与之混合了,在那上面连接了自己的某些东西,因此而使他成为自己的财产。既然是他使那种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公有状态。那么在那上面也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因此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加上了劳动的那个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权利,至少在还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的地方,情况就是如此。”(洛克,2004,P145)在洛克写下这段话时,他主张,个人储藏(自己没有用完的)多余的物品是愚蠢的也是不正当的。后来,货币出现后,人们有了储藏的可能,社会也就有了财产不均,但这是另外的问题。当人以自己的劳动使自然物脱离了共有状态便获得了财产权,因此洛克说“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类共有的,但是人是自己的主人,是其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因此本身就是有财产权的重大依据”(洛克,2004,P155)。“劳动赋予财产权”,虽然洛克认为个人自己(的劳动)是财产权的依据,即我们不需要政府来给我们产权。但洛克仍赋予了政府一个重要的职责——保护人权(当然包括保护产权)。而这一点对于罗斯巴德来说是多余甚至错误的。
(三)罗斯巴德:作为财产权的人权
罗斯巴德继承了洛克的财产权利如何获得的观点,但作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罗斯巴德对政府的任何行为都是反对的,甚至他的存在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在他的理念中,财产权的保护无需政府执行。而财产权的获得则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劳动;二是自愿的交易。罗斯巴德认为“自由市场上全部的所有权都可以还原为:(1)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以及劳动力享有的所有权;(2)每个人对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和(3)经由(1)和(2)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人以类似过程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罗斯巴德,2008a,P87)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洛克的影子,即财产权是依附于人本身的。罗斯巴德也强调“全部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还原到每个人对自身享有的天赋的所有权,以及对其开发并投入生产的土地资源享有的所有权。”罗斯巴德对于洛克的发展在于,不能仅仅将财产权看作人权,因为“财产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与人权具有同一性: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他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但是对于我们的探讨而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财产权利来表达人权,则人权这一概念会变得模糊和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会削弱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人权。”(罗斯巴德,2008a,P166)因此,罗斯巴德要建立一个逻辑一致的自由主义体系,不是将财产权利定为人权,而是将人权中多种具体的表现均还原到财产权上,是作为财产权的人权,而非相反。罗斯巴德举出了很多例子来阐述自己的思想,比如,当我们谈言论自由时,到底是指的什么呢?如果将这个权利极端化,则必然可能跟其它的权利(也属人权的权利)相冲突,当我到别人的土地上去实现我的言论自由时,可能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而在我自已的“地盘上”、在我自己的出版物上,我可以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归根到底,言论自由也是要落到财产权上,其它的人权也一样。罗斯巴德强调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如果有人遭到别人的侵犯,自己可以进行报复(但报复的程度不能超过自己遭到的侵犯程度,超过的话又可能被对方反起诉)。罗斯巴德反对将实施暴力的权力赋予政府,因为政府一旦拥有了这个垄断权,也必然会滥用。同时,罗斯巴德的论著展现了对个人权利不遗余力的捍卫,个人,只有拥有独立人格的人才拥有权利,因此,罗斯巴德支持堕胎,也反对像保护人一样保护动物。对于罗斯巴德来说,产权的保护不需要政府,其在学术思想成熟后开始逐渐构筑一套较完整的无政府主义思想,《权力与市场》中开始论述了对无政府状态下的安全的保障。
 
三、无政府主义理论
 
罗斯巴德拒绝了产权的界定需要政府的结论,不仅如此,罗斯巴德更往前走了一大步,构筑了一套个人无政府主义理论体系。即使对于“自由放任”思想家来说,政府也是必需的,因为必须要有这个“利维坦”来防止暴力和维护安全。但罗斯巴德认为在真正的自由社会里,安全也可以不用政府来提供。在关于自由的伦理方面,罗斯巴德就其对老师米塞斯就开始进行了批判,在关于政府角色方面,罗斯巴德将这种批判作了延续,不仅是对米塞斯,包括同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耶克、伯林、诺齐克等,罗斯巴德都毫不妥协的予以了批判。[]虽然米塞斯在自由主义思想家中都算观点比较极端的,其捍卫自由不遗余力。但米塞斯远非无政府主义者,并且在其著作中多次反对无政府主义思想。米塞斯指出“无政府主义者不否认在实行劳动分工的社会里人们共同生活的每种形态都必须遵守某种规则,这些规则要求人们不得不做出某种尽管是暂时的,但毕竟是一种眼前利益的牺牲。但无政府主义者错就错在他们认为所有的人都会毫不例外的,自觉的遵守这个规则。……我们不禁要问,在无政府主义的社会里,不会发生因为某人不慎引发的大灾事故吗?不会发生某人因愤怒、嫉妒或为了报复而加害他人的暴力犯罪吗?无政府主义者无视人的真实天性,他们的理想只能在一个由天使和圣人组成的世界里得以实现。”(米塞斯,1995,P76)事实上,米塞斯批判的无政府主义是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即他们认为只要消灭了私有制,社会成员就会自觉的遵守社会规则。米塞斯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坚定捍卫者,当然极力反对所谓消灭私有制的一切社会形态。在米塞斯看来(包括其他的“自由放任”思想家们),政府的存在是必须的,必须要有一个暴力机构来维护私有财产和社会安全。米塞斯也给政府的经济政策设定了范围,米塞斯不会反对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而是“只有在国家的进一步干预将导致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情况下,自由主义才会断然拒绝国家的干预行为。”(米塞斯,1995,P78)罗斯巴德在这两方面与米塞斯完全不同,他从来没有设想无政府状态是消灭了私有制的无政府状况,而恰恰是一个对私有产权保护更好的社会。罗斯巴德考虑到了米塞斯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他从来没有设想在无政府状态下就没有犯罪行为,即会是米塞斯所称的“由天使和圣人组成”,在无政府状态下当然会存在灾难,会存在不法行为。但应对灾难和防止及惩罚犯罪的行为不应该由政府来做。
罗斯巴德首先否认了社会契约论者的关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观点,从早期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到当代的一些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如罗尔斯、诺齐克等,都是社会契约论者,在他们看来,在国家成立前的自然状态下(或原初状态)下,要么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混乱社会,因此需要成立一个强力机构来结束这种状态,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么是人人自由平等,但是要维护这种自由和权力,也需要组建国家和政府。罗斯巴德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由社会成员按契约方式建成的。国家的产生,都是充满着暴力和欺诈。他引用关于潘恩关于君主制的创立的观点,“我们是否可以剥掉这个古董的漆里覆盖物,而上溯至其最初出现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最初无非就是一些不安分团体中的恶棍之首;它的野蛮的方式以及在狡诈方面的优势为取得了在掠夺者中的首脑头衔;它通过权力的增长和掠夺的延伸,威慑那些安宁的和不能自卫的人通过经常性捐赠向他们购买安全”(罗斯巴德,2008a ,P299[]。因此,关于国家忽然政府产生的合法性问题上,罗斯巴德就提出了严重的质疑。尽管,作为奥地利学派的创立者,门格尔曾经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一种自生自发产生的,其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论述(见门格尔,2007,P213-215),表明国家是一种“自发秩序”。罗斯巴德是一个独立思考者,不会因为亚里士多德或门格尔说了什么就毫不怀疑的接受,相反,他对任何人都敢于批判。既然国家和政府的产生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其存在的合法性也应受到质疑。当然,罗斯巴德不是停留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纠缠,而是继续论述作为一种“恶”的政府的本质。政府本身的存在,必须是靠掠夺才能维持[11],即政府必须通过向社会公众征收无偿的税收才能存在。而政府垄断了绝大多数的暴力权,比如警察、法庭、税收等,而多数垄断权的使用都会对市场自由进行破环。罗斯巴德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分为三种:一种是强制市场个体做或不做某事(罗斯巴德称为一元干预),一种是政府强制个体与其进行交换或要求市场个体向政府上贡(二元干预),还有一种是政府阻碍或强制要求市场的个体进行交易(三元干预)。罗斯巴德认为,政府的任何干预,都导致了干预对象的效用损失。在《权利与市场》一书中,罗斯巴德详细论述了各种干预的后果,尤其是对二元干预和三元干预的后果,二元干预中包括各种税收和支出,都带来了社会效用的损失。同样,三元干预中的各种管制政策和政府垄断权的利用都导致了糟糕的后果。……
既然政府的每一样措施都是不需要的,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错误的,应予以坚决反对,政府提供的防务和安全虽然是对的,但也不必由政府来垄断来提供,市场也可能有效的提供。这个主张,即使是被称为“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们都是无法接受的。虽然他们会认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是错误的,但防止暴力、欺诈等作用的政府是需要的。诺齐克可能是最好证明了这种应该拥有少数作用的“最弱政府”的人,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文版见诺齐克,1991),很严谨的论证了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与其他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样,诺齐克设想了一个(无政府的)自然状态,进而论证了一个仅限于保护它的公民免受暴力、偷窃、欺诈之害、强制履行合约和提供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的“最弱政府”,并认为这样的政府是值得向往和可行的,可以说,诺齐克的“最弱政府”就是“守夜人”的政府[12]。如果能够将诺齐克的理论驳倒,那些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或自由主义者们将政府作用限定在少数几个领域的主张也就一同驳倒了。罗斯巴德(2008a)和他的学生霍普(Hoppe,2009)证明了政府的成立本身就是对自由的侵犯。罗斯巴德认为,诺齐克虽然坚持自由主义,但其推出政府的逻辑推理还没有停止,“我主张,实际上,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到最大的极权主意的国家过程中并没有停顿点。在所谓的预防性的限制或者阻止上也没有停顿点。当然,诺齐克的非常奇异的建议,即在‘分类拘留中心’形势下的‘偿偿’也远远不足以防止极权主义的幽灵。”(罗斯巴德,2008a,P306)。事实上,在自由和极权之间,并不是有很大的不可跨越的鸿沟,恰恰是“只要再往前走一步就达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对于很多自由主义者来说,只要他们的理论继续往前,或者仔细推敲,可能就会导致专制,同样,对于政府的角色,应该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划在哪里,根本就无法找到标准。罗斯巴德完全否定了政府的正当作用,即使同属于自由主义者的学者们认为的那几个少数的政府该有的几个作用,罗斯巴德也认为不需要。那么在一个完全自由——无政府——的市场上,社会成员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呢?罗斯巴德认为,可以由市场的一些竞争防卫机构来维护公民的安全,每个人可以花钱,雇佣保安公司的服务,而互相竞争的防卫机构中效率最高。最受消费者青睐的机构将在市场中胜出,生意兴隆。当然,不排除这些防卫机构中肯定有害群之马。他们将在消费者的要求下干非法的勾当,但由于没有任何一家拥有像政府一样的绝对垄断地位,竞争对手很快就会将其“打败”,罗斯巴德说,“在一个纯粹的自由市场社会中,试图犯罪的警察或司法机构很难取得强权,因为根本没有组织化的国家机器可供他们摄取和用做统治工具。……进而言之,纯粹的自由市场、不存在国家的社会,自身就蕴藏着一套内在的‘制约与平衡’任何之类组织化犯罪都不太可能成功。……没有国家的社会中的制衡恰恰就是自由市场本身,也即存在着自由竞争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它们可以迅速动员起来打败一切违法的机构。”(罗斯巴德,2008a,P7)同样,司法机构也是互相竞争的,公民出现纠纷时,将向自己信任的法庭提出诉讼,坚持正义且高效的司法机构将胜出。当当事双发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或当事人觉得判决不公,将可以进行上诉,少数几家上诉法院将是声誉卓著的司法机构,公民的权利将会得到维护。同警察机构的分析相同,若有法庭司法不公,必将在自由市场上被淘汰[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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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斯巴德主要的经济学著作《人、经济与国家》(见Rothbard,2004)和《美国大萧条》(见罗斯巴德,2003),都是在米塞斯的经济思想基础上创作出来的,前书是将米塞斯的《人的行为》理论作了系统化的重构,后者则是直接运用米塞斯开创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周期理论来解释大萧条的祸根乃政府的过多干预。
[] 中国经济学界十几年前曾经有过关于经济学是否讲道德的讨论,是比较类似的论题。
[] 柯兹纳阐述了相同的观点以支持米塞斯的价值中立说(见柯兹纳、罗斯巴德等,2008,P77
[] “红发人”是罗斯巴德在批评功利主义时编的故事,指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讨厌红发人,如果把所有红发人杀掉,社会绝大多数人会觉得自己的利益增加了,是否应该杀掉红发人?功利主义者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 同时也见罗斯巴德著的“人类行为学”(见柯兹纳、罗斯巴德等,2008,P101-102
[]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罗斯巴德发表论著的时间顺序来看,其详细阐明自己关于自由的伦理的著作,可算是他晚期的一部著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理解其思想脉络,必须从其写作顺序来研究,而应该从其整个思想体系的逻辑关系来分析。
[] 张五常多次在文章中强调这个表述才是真正的科斯定理,科斯自己也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中指出了这点(见科斯,2009,P154
[] 虽然中文出版了科斯的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但1990年出版的版本和2009年出版的版本中收集的文章有好几篇不一样,2009年版就将“联邦通讯委员会”删除了。
[]罗斯巴德的学生霍普在为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写导言时,指出了罗斯巴德的与众不同。“传统的自由主义答案,从美国独立宣言到米塞斯,都是把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必不可少的任务指派给政府,并且将之作为政府的唯一功能。罗斯巴德拒绝了这个结论,认为这是不和逻辑的推论[如果政府被定义为有权力征税和进行最终的决策(管辖权和地域垄断)]”(罗斯巴德,2008a,P10)。
[]需要指出的是,潘恩的这段话是其在阐述英国君主专制产生的合法性时提出的。同时,在潘恩的《常识》中,作者同样将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定在自由和安全上(见潘恩,1982,P5)。当然,罗斯巴德不认为政府在自由和安全上有好的作用。
[11]这个观点较早由法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巴斯夏作了深刻的阐述(巴斯夏“国家”,见巴斯夏,2003),认为政府有两只手,一只是仁慈之手,即人们看到政府会做一些有利于社会利益的事;另一只是掠夺之手,即必须向百姓无偿收取税收。并且,若没有这只掠夺的手,那只仁慈的手不可能发挥作用,政府掠夺的财富必然大于通过仁慈之手施予社会的财富。因此,政府本质上永远只是消费而不会是生产。施莱弗和维什尼用《掠夺之手》为名出版了讨论政府行为的专著(见施莱弗、维什尼,2004)。
[12]罗斯巴德不认为诺齐克关于国家或政府产生的原因是正确的,他写到:“……此外,法律和国家在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分开的,法律可以离开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在无政府的市场社会中发展起来。明确地,无政府主义法律制度的具体形式——法官、仲裁员、解决争端的程序方案等等——确实可以受市场的无形之手的程序支配而发展,虽然最基本的法典(要求每一个人不侵犯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将需要所有的的司法机构一致同意,正如所有的互相竞争的法官曾经一致同意适用和扩展习惯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值得再次指出的是,后面的情形并不意味着产生统一的法律制度或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任何违反基本的自由法典的机构可以公开的被宣布为不合法的,宣布为侵略者,诺其克自己也承认,如果缺乏合法性,这种不法机构在无政府主义社会中很可能不会做的很好。”(罗斯巴德,2008a,P303-304
[13]罗斯巴德对自由竞争的保护机构充满了信心,他认为即使有竞争机构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其危害也比政府垄断的危害要小,“竞争性机构,无论这种竞争是真实的还是潜在的,与强制性垄断相比,不仅仅是保证低成本前提下的高质量的保护,它们也提供了市场上的真正的相互制衡,一阻止任何一个机构屈服于成为一个“不合法机构”的诱惑,也就是侵犯它的客户或者非客户的人身和财产。若果诸多机构中的一个变为非法,就有其他机构代它们的客户的权利进行反对它的斗争。但是有谁来保护任何人免受国家的侵犯呢,无论是超国家还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若果允许我们再次回到历史记录,历史上国家犯罪和谋杀的恐怖记录使我们对它的活动的无危险性缺乏信心。我认为,国家暴政的危险远远比担忧竞争性保护机构之间的两个不可靠程序的危险来得厉害。”(罗斯巴德,2008aP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