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5日下午,贵州省盘县乐民镇附近一条乡间公路上,交警和派出所警察紧追一辆拉煤货车之后,突发悲剧:年仅22岁的驾驶员郝希剑连人带车掉进路旁深沟中,莫名其妙地死亡。记者从当地公安局获悉,涉案的相关人员至今未得到处罚。
郝希剑生前默默无闻,现在他绝不会想到,他那莫名其妙的死亡带给家人长期的痛苦。2009年11月22日,《中国维权服务网》发表了《贵州盘县:交警追车引发命案 警方至今不认错》,此文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专家和学者认为,警察强行追车,是导致本惨案的发生主要原因。
卜石翠拖着残腿抱着儿子的遗像.
死者郝希剑母亲卜石翠说:“儿子年纪轻轻的突然死了,当母亲的心里是多么难过!况且年底准备给他完婚,哪曾想转眼间死于非命。作为贫困山区的农民家庭借款买车不容易,肇事警察抓车创收、违法追车、见死不救等恶劣行为至今得不到依法处置,几年来因上访打工挣钱,腿被机器砸断,造成我终生残疾。”卜石翠为儿子讨说法至今无结果。
追车追出命案
“儿子一不醉酒驾驶,没有犯罪记录,车也不是黑车。警察追车导致翻车受伤,因没有及时施救而死亡?其行为是犯罪。儿子遭到几路警察的追逐,后来家人才知道这伙人是盘县公安局交警李运和乡镇派出所警察。我孩子死得太冤了。”郝希剑母亲说。
回忆那场车祸,卜石翠至今依然胆战心惊,儿子的死亡是交警李运等人一手造成的,“我儿子又没有犯法,他手里有驾照。拉煤挣钱至于死罪吗?”
谁该为郝希剑的死亡负责?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33条、38条明确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驾驶员如有逃逸,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据当地人反映,李运等人以查车为名长期收钱不给收据,为追逐部门行业个人利益而见利忘“法”,这才是导致惨剧发生的根源所在。李运之所以下令追车,无非是觉得有油水可捞,趁机敲一竹杠,于公于私都没坏处。“钱”字当头,脑子哪能不发热,私利最终战胜法规的规定,这才是命案的根源。
警察执法犯法
李运等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专家认为,何为滥用职权?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不适当地使用权力。那么,构成滥用职权的前提应该是有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与权力无关的就不在此范畴。如果说派出所民警乱收费,那是滥用其罚款权,警察违规办事,那是滥用其管理权,可交警和派出所警察擅自决定鸣警笛追截车,并以被追车辆“涉嫌犯罪”为由,要求“同行”帮助设卡拦截。这些行为显然不只是滥用职权问题。
毫无疑问,身为交警的李运和派出所警察擅自鸣警笛追截车就已经不是按照法律执法,其动机会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没猜错的话,正如当地人和网友所说“寻找借口罚款”;第二,由于郝希剑没有理会他们就把车开走了,李运等人心有不甘心,于是凭着一股气猛追。不管是罚款执法,还是赌气执法,都是不合法的。另外,李运等人以被追车辆“涉嫌犯罪”为由,要求派出所警察帮助设卡拦截,虽然是寻求帮助执法,但这种违规执法下的求援彰显的就是欺骗执法。这也是有悖于执法原则的。
在郝希剑的煤车翻车事故发生后,身为交警的李运和派出所警察多人身在现场,不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上看,是见死不救,是丧失社会责任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看,是逃避法律责任,知法犯法,更应罪加一等。
警察是执法者,理应成为严于守法、文明执法的模范,警察致人死亡,当与庶民同罪。盘县公安局至今不处理李运等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似乎涉嫌包庇的味道,无疑将给这个案件蒙上一些阴影,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案审判做出有效的监督,相信民众也期待司法的公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李运和派出所的警察清楚知道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难道当时他们忘记了《规范》中的条款吗?那他们平时的考核是怎么通过的?否则只能是明知故犯了。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李运等人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中包含过失的因素。正因为如此,笔者也认为李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或滥用职权罪。
死者家人追责
2010年4月28日,卜石翠的大儿子郝希要在盘县公安局回访信访事项登记表上签字表示“自即日起自愿停访息诉。”29日,郝希要写了领条,领到了盘县公安局支付的12万人民币,事由为“我家生活困难,母亲卜石翠左脚残疾给予的补助。”
对此,郝希要的母亲卜石翠这样解释说:儿子郝希剑是我生养的,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我是不会停访息诉的,大儿子郝希要的签字不能代表我。
盘县公安局的做法很恶劣,在2008年8月28日,六盘水市刑警队开棺验尸,对我儿子郝希剑的尸体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的报告始终没有给我们,甚至没有让我们看一眼。他们心里有鬼、有愧!
卜石翠要求,一、盘县公安局严惩交警和派出所警察的责任,以告慰死去的亡灵;二、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承担赔偿死者家属的一切损失;三、请求上级领导和全社会有正义的人士给予最有力支持。
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7月22日,记者来到了贵州省盘县公安局采访。办公室的封主任告诉记者,谢局长正在开会。记者把案件的材料料递给了封主任,并告诉封主任转给谢局长,如果下午有时间的话,见一下谢局长,封主任答应一定转到。
为了慎重起见,记者来到了盘县县委秘书科,邓秘书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谈到案件时,邓秘书说,这个事情你应该找宣传部联系,记者告诉邓秘书,已经和宣传部联系过了。邓秘书还是拨通了宣传部的电话进行了核实。记者告诉邓秘书,因为公安局谢局长长又身兼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受害人担心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请你把材料转给县委主要领导,邓秘书答应了。
据记者查询,《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规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该法规第10条规定,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律师认为,交警不得违法追车,即使奉命追车也应该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明知不安全却要追车,这是故意行为。追车致人死亡,除了交警部门应承担一定的国家民事赔偿责任外,严格说还应追究相关交警的刑事责任。即便警方奉命追车,也应在确保对方安全情况下。
本网短评
现在,我国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不少,最亟待解决的是警察依法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临时做出决定之前,检视自己的决定、举动是否超越法规授权的权限,思量一下会否造成后果,譬如说,越权行事使被执法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丢掉性命。假如平时具有这样一种理智的执法意识,就可以避免许多冤案的发生,也会有效地改变某些行业的整体形象。
警察所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中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而警察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一旦出现危机,则会加剧公众对警察的警惕和不信任。也许李运等人不希望惨剧发生,然而郝希剑毕竟死在他们手中。警察的权力是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公共权力,执法者则应该更体现公平公正和倾向弱势群体。
李运等人是否应该为郝希剑的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的结论,但是,更多的李运们应该从此案中吸取惨痛的教训,谨记执法必须守法。警察是执法者,理应成为执法的模范,李运等人追车致人死亡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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