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优惠政策之文化产业
1、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苏地税发[2005]156号)
2、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为推动动漫企业发展,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苏政办发[2006]129号)
4、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国办发[2008]1号)
5、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7号)
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8、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9、为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财税[2006]153号)
10、为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办发[200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