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典型“专利地痞”案件


 (1) 美国苏拉亚有限责任公司(Solaia Technology LLC (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法庭,2001年至2006年多个案例)

 

  2001年初,美国施耐德电气集团(Schneider Automation Inc)出售一种用于设备生产中的电子制表软件的专利。20013月,唯一的竞标者、投资商丹尼尔·亨德森(Daniel Henderson)以美国苏拉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施耐德(Schneider 专利拍卖会上赢得了该专利。几个月后,苏拉亚公司的律师向被称专利侵权的公司发出了上百封内容几乎一样的律师信,提出为友善迅速解决争议,愿意接受6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不等的赔偿数额。在没有收到即时回馈后,苏拉亚公司向50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大多数被告,像波音、高乐氏、宝马这样的主流公司立即选择庭外调解。最终,苏拉亚公司获得了3000万美元的收益。

 

  (2) NTP公司诉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侵权案 (维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法院,2000年至2006)

  NTP是一家拥有50个无线电邮专利的公司。2000年,NTP将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黑莓手机制造商,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陪审团裁定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侵权事实成立,并判给NTP 3300万美元的赔偿。而后,法庭认定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为故意侵权,随即向该公司发出禁制令,并将赔偿数额提升到5300万美元。这项禁制令足以令整个美国市场的黑莓手机系统停止运转。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随后上诉,该项禁制令才暂停发放。2006年,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以6亿150万美元与NTP达成调解协议,才得以避免该项禁制令的执行。

 (3) 美国电子港湾公司(eBay)诉讼案 (美国高院,2006)

  在该案之前,有一个通常规则,即法院一旦认定侵权事实便会向侵权方发出永久禁制令。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个永久禁制令的威胁,非专利使用实体(NPE)才能够轻易获得巨额调解费。在美国电子港湾(eBay)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法院不能仅凭侵权事实成立而自动发出禁制令。这无疑是从非专利使用实体(NPE)手中拿走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巨大筹码。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又指出法院也不能因为原告不是专利从业者而拒绝发出禁制令。此案后,法院很少在“专利地痞”提起的诉讼中发出禁制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