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审判的逻辑方式


相比较于国外和台湾地区,我国内地法院的判决案例在私法领域还不是很多。在这个前提下,以谢著名和成功的案例和解释例,越来越成为防治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以及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因此,从中我们获得的判断事实和依据的经典逻辑和方式,如何在事实认定之后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实用法律,是当今法官们一致努力的一个问题,也是《裁判的方法》一书所重点阐述的内容。

 

   在传统司法领域,特别是在民法领域,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点是在对国家所制定的民事法律才法规的系统化,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概念、原则和制度和具有自己独到见解的理论体系,这个叫做法源论。近来,亦有学者开始注重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案例事实提出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这部分叫做解释论。第三部分为内容,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成为方法论。本书<<裁判的方法>>,也就是主要从上述三个角度,对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推理方式进行理性的剖析。

 

有人说,今天所讲的所谓的“裁判的内容”,不久是我们法官如何办案吗?有些特别是老法官们也开始对本书的作者梁慧星教授提出了疑问。,其实,所谓的“裁判的内容”,主要阐述的是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间裁判逻辑的体现,说通俗点,这本书研究的也就是把一些办案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法律适用上,寻找它的规律性。从模式上来说,它有一个归纳和演绎的推理过程TRS=T,也就转化为R=S。这其实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推理公式,抑或叫做“三段论”。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做小前提;第三段:得出的结论。这个公式具体体现在我们的判决书中,其实也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逻辑关系。

 

当现在的我们写判决书时,我们是这样子写的,先是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然后写原告的指控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然后再是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接下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说明,最后是判决内容。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判决书上,往往都是先引用小前提,即本案审理查明事实,再是引出大前提,即,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阐述,最后是做出裁判。这明显和前面所讲的“三段论”也就是形式逻辑的基本形式不相符。这也就是作者也此书探讨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正如作者在通篇全书中所强调的,民事法官在裁判当中,所遵循的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是说,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随便的。我们的判决书,除了前面原被告双方、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答辩的理由,紧接着就是本院的查明事实,这在判决书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把它叫做事实认定,也就是小前提。本院的查明事实真相后,接着引出法律规定,这就是大前提。最后是内容判决,这就是得出的推论。但在这里,可能是我自己本身的理解偏差或者其他的原因,这里作者所提出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事实的认定和前面所提到的大、小前提出现了错位,就这点而言,对于我来说是不解的症结。

 

归根到底,法律的适用是分布在许多具体的逻辑和语境当中的,因此,由此而引发的许多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仁者见仁的看法,需要一些权威部门或大家都可以认可的方式来和大家沟通和协调,此时,法律解释,也即人们如何以适当的逻辑方式对法律的适用的表达达到恰当好处的重要性,也就体会出来了。按照梁慧星的观点,法律解释在学理上分为四种类型,十种分类,分别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理论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加上各自成为一种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作者在书中采用了大量的篇幅逐个对其加以了注解。

 

我们看到,法官作为一个自然个体,有着属于个体特征的思维方式,逻辑推理甚至在此基础上的利益衡量标准,因此《裁判的方法》一书,在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受众群体特殊而影响深远的一本法学理论专著。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总结,值得我们认真去研读和探讨。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4月第1版,定价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