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死缓”成了腐败高官的求生通道


               莫让“死缓”成了腐败高官的求生通道

 

 

    我国《刑法》在量刑时有个死缓判决,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些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直至一亿元的大贪官,落网后都享受了死缓的待遇。
    仅今年以来 , 就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贪污受贿与100多个妓女有染的米凤君(米老鼠)判处死缓原商务部约巡视员郭京毅因受贿845万余元人民币,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索取、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原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白玉岭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白宫书记)因受贿、报复陷害等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死缓;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受贿,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等一批犯罪分子领到了这顶“帽子”。

 贪污受贿多大金额可以判处死刑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是基数,而受贿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几亿元,难道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吗?

 既然是“情节特别严重”,为什么又“罪不至死”呢?一个可以言说的理由是,余案还没有查清,刀下留人是为了让贪官继续交待犯罪线索。但是,近年来,出现过这样的死缓贪官吗?另一个不可言说的理由是同国际接轨,因为发达国家都废除了经济犯的死刑。三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判决中讲平衡,留余地,判处死缓,留被告人一条生命,避免一旦发生差错无法挽回,从而承担错案责任。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谁也无权再作变更,判死缓自然也有死缓的原因。笔者有必要提醒的是,死缓不是免死,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最终没有执行死刑,据统计,有的省份自1997 年刑法修订以来,甚至没有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内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了死刑的。如果该死而免死,后头的“米老鼠”们因犯罪成本很低,死缓减刑出来,还可以享受未被查出的余款,仍然比真正的劳动人民过得富裕而有恃无恐。要知道,贪官最怕的,其实就是一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