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
朱五华案二审情况的几点说明
从5月24日晚开始,本人陆续收到了若干朋友和校友的电话,短信及邮件,询问那篇朱五华案二审博文的下落及朱案的最新进展。对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本人表示感谢,
同时,本人也在此公开说明如下几点:
1、那篇朱五华案二审的博文,并非本人自行删除,本人也未接到管理部门任何关于那篇文章的通知或消息.经过朋友们透露的信息,本人也大概知道删除那篇文章是何人所为,对于个别人利用职权,阻挠公民行使合法权力的行为,本人表示愤慨和遗憾。
2、朱五华案是一个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本身应该是经得起质疑的,公众或媒体提出质疑也是合乎情理的,
有关方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事实去积极地进行回应,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对于相反的做法,不但掩盖不了真相,反而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3、公平正义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这块土地所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中国的现状离这样的目标有很大的差距,但努力达到这个目标是中央和民众的共识,中国走向公平和法制的步伐是任何人都不能阻挡的。
4、互联网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也是上天赐给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最好的礼物。在一个拥有全球最多网民人口的国家,任何阻止事实真相传播的努力都将是徒劳的。
5、我们从来不主张越过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去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希望跟贴的网友不要发表过激的言论,更希望执法者能珍惜手中的权力,用法律来维护法律。
6、对于新浪网对本博的支持,本人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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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天 下有地
21世纪的中国不要再出现冤假错案啦!
──朱五华案二审庭审纪实
(2010年4月28日)
(此文根据多位旁听二审的朋友回忆整理)
●关键证人仍然未到庭作证,未提供取证时录音录像
●是依法审讯,还是诱供、逼供
是逼供吗?
朱五华说:“在对我进行审查的第一天,他们对我进行测谎时,就问我有没有收顾爱民的10万,当时我反应异常激烈,坚决予以否认,测谎仪都快要被冲坏了。于是,审查人员又换了方式,说组织没有掌握的,你交待了很好,但是组织上已经掌握的,你必须交待,我们已经过论证过的。当时我心情极度悲愤,身体极度疲惫,实在受不了了……”
“我心胶痛,血压高达180,这是医生的诊断,我原来心脏就不好,患有肛瘘,一天有两次屎拉在裤子上,他们根本不让我换裤子。当时,我的小腿肿得像大腿一样粗,我要摁一摁,他们也不让我摁,说谁摁谁负责。我就是这样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被迫承认收受的……”
是诱供吗?
有先入为主、人为操作口供的痕迹吗?
朱五华说:
辩护律师讲:
在7月13日的口供中,侦查人员问:“你昨天跟我们谈的关于顾爱民送给你的这10万人民币的处理情况跟今天你讲的不一致,是什么原因?”从这一问话中,我们可以发现:朱五华对于顾爱民送的10万元钱如何处理了,在所谓“昨天”即7月12日的口供中还有另外一种不一样的说法。那么,不一致的笔录在哪里?从一审我们律师提出来,直到今天,我们依然没有看到。
●上有天,下有地,21世纪的中国,朗朗乾坤,不要再出现像对待我这样的冤假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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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五华案二审庭审全记录
(2010年4月28日)
(此文根据多位旁听二审的朋友回忆整理)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下面,朱五华进行个人陈述。
朱五华:
1、关于顾爱民送我的10万,纯属诬陷、是莫须有。对于我一个已经退休几年、六十几岁的老人,采取如此卑鄙下流的手段,不能不使我想起,两千年前的赵高是怎样地指鹿为马,一千年前的秦桧是怎样地捏造莫须有罪名、残害忠良,更使我想起八十年前,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种种迫害。
2、对于我与徐步海之间的2.3万和20万的事情,应该说,我们之间曾经发生过这些事情。2.3万的事,是在2002年到2009年长达八年时间里,他在逢年过节时送我的,在同一时期,我也对他进行了不同方式、不同数量的回礼,这应该说是我们在长达八年时间内的正常交往。如:在徐的两个小孩考上大学我分别送了上千元的礼钱,我曾出国回来后,给徐带了价值几百美元的美国高档保健品,我还送给他四条高档香烟,等等。20万的事,从2004年起用房子抵押借款,到2006年准备还钱不成又将此钱借给崔绍坤,到2009年还钱,从头到尾都是完完全全的借贷关系。并且对于此事,在审查我前,我曾主动向盐城市纪委副书记肖力、盐城市政法委副书记蔡南琳专门汇报过。
3、关于顾刚7万元卡的事情,是我主动向审查人员讲的,其主要过程、主要情节都是在审查期间经审查人员审核认可的,我始终没有收受占为己有的故意,其处理的过程,是否构成受贿,请法庭审理。我坚信党的政策,我坚信党历来重事实、重证据。下面,就这些事情我分别向法庭进行陈述。
一、关于我与徐步海的20万的事情,2004年我为了买儿子结婚用房,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向他借了20万,并且立即将房产证、土地证和房钥匙给了他。但是,判决书讲,“到了2006年,这种借贷关系变成了行贿关系,徐步海用‘直言不讳’的语言表示将20万送给朱五华了”,同时判决书对我的表述是,说我“心知肚明、心照不宣”。
1、在语言修辞和语法逻辑上,“直言不讳”与“心知肚明、心照不宣”,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徐步海从来没有用‘直言不讳’的语言说,要将20万送给我,我也从来没有“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如果有,证据在哪里?徐步海的证词说,2006年我是用报纸包了20万准备还给他钱的,然后他将房钥匙和两证给我的。这不是事实,我是用几张存折,是用我小孩的名字存的,每张不超过5万,根据银行规定,徐步海可能直接凭密码支取出来,再说,他不把两证和房钥匙给我,我家不把房子上市卖了,我怎么有20万还钱给他?这两点审查部门已经认定我说的是事实,那么就从这两点就可以说明,徐步海的所谓证词是不可信的。
2、所谓徐步海的交待口供中,称他在朱五华任校长期间,多次表示要感谢我、报答我,这完全不符合事实。多次,起码应该三次以上,请问,能不能举一次徐步海的证词与朱五华的供词相互应证的例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徐步海是如何表示要感谢朱五华,交谈的内容是什么,发生了什么协议?我断定,没有,一次都没有,因为这是根本没有的事。在审查我期间,审查人员也曾问过我,与徐步海之间事先有没有约定过。我说,没有。他又问,徐步海有没有向你表示过要报答。我说,不止一次表示过,也不止他一人表示过,多次多人表示过。但具体时间是2006年春节后,那时我早已卸任不再当校长了,所有承建过盐中工程的人员,有徐步海,崔绍坤,凌兆刚等人,地点在大元酒家吃饭时,他们一个个向我敬酒,说:“爹爹,你已经退下来了,你在职时非常劳累,你是好人,我们不会忘记,你以后有什么困难,我们一定帮助你。你要办学的话,我们愿意投资,相信如果支持你办学的话,我们一定不会亏本。”而现在判决书把我退下来之后工程商向我表达感谢的话,移花接木,移到了我在任期间;把本来是在公共场合、应酬性的语言,变成了事先密谋。
3、事实上,盐中南校区工程的所有招标程序,我都没有参加,可以到盐中、到市招标办去查,只不过因为我是校长,按照惯例,最后交给我签个字而已。徐步海是因为在早期的盐中北校区建设中拿了几个扬子江杯,的确质量很好。那么,在接下来的南校区的建设中,他就很自然地接到工程,是顺理成章的事,根本不需要我打招呼。盐中工程的承建,完全是徐步海自己的事情,由学校基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最后报我走个形式。
4、徐步海供词说,徐步海对我说:“钱不要了,钱送给朱五华了”,这句话是对我本人说的吗?这符合语言情景吗?这话应该是他对审查人员讲的。第二,徐步海供词说,本来就想送给我,碍于我爱人在场,没有说。这就说明他没有直接对我说,钱送给我了。那么,在我爱人不在场,在长期的交往中,你徐步海又是什么时候、什么场合向我表示要把钱送给我的呢?也就是说,徐步海从来就没有用明白的语言、直言不讳地表示将20万送给我,也从来没有让我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相反,从2004年向他借钱、到2006年准备还钱、到2009年还钱,我与徐步海之间始终是借贷关系。2006年当我退下来之后,他到我家来,是这样对我们家说的,这个房子太高了,我的侄子也不要了,他小孩上学爬上爬下不方便;再说,现在房子涨价了,房子价值不止20万,爹爹对我们挺好,我也不好意思赚爹爹的钱啊。这句话明白地说明,关于房子涨价的部分他不好意思要,关于房子原来的20万,他是要我们家还的。在06年我家人把房子卖掉后把几张存折交我让我去找徐步海还钱是,他始终讲:“爹爹你这么着急干什么,我也不急,你先用吧”。(讲到这时,审判长打断朱五华的话,让他讲得简洁点,立即在法庭上引起了第一次骚动,旁听席的人们纷纷指出,人家朱五华哪句话不简洁了,是不是不让他讲话?)
朱五华继续说:在2009年3月,我筹集了18万元,还徐步海钱,他说爹爹你手头紧,我先拿10万,另外10万元我让欠我钱的崔绍坤打个借条给徐。6月份,徐步海主动找我,要我把另外10万还给他,于是我让崔绍坤想办法把钱还给了徐。
二、关于顾爱民所谓送我10万的指控,与顾爱民送我一枚熊猫纪念币一样,纯属陷害和迫害,充分说明这是一个冤假错案。熊猫纪念币的事,已经被法院否定,在这里感谢法院的公正。熊猫纪念币与10万元,均出自顾爱民一人之口,从熊猫纪念币的事,可以看出两点,一是顾爱民的证词完全是谎言、是捏造;二是所谓顾爱民的证词是审查机关依法得来的,这是令人发指的,令人震惊的。熊猫纪念币的事,当时审查人员说是顾爱民请我吃饭后,到我家楼下送给我的。当时,我天真地说,那次吃饭是四个人,一位市委领导、我、顾爱民还有我女婿。我对审查人员说,你们可以去问我女婿,当时顾爱民根本没有送我熊猫纪念币。而审查人员说,我们已经把你老婆、女儿弄进来了,马上把你女婿抓进来,把你一家全抓进来。这是他们的原话,可以查审讯时的录音录像。于是,我哀求他们讲,我女婿胆子小,又在机关工作,你们不要再搞他了,我就认下来吧。认下来后,我实在没办法,就拼命乱想,我爱人曾经送一个小金条给孙女,就算这个金条是顾爱民送我的吧。审讯人员让我写信儿子,把这个金条取来,并且让我签字画押,认定这就是赃物。后来,他们又找我,说不是这个。我说,不是这个,我实在没有了。不行,他们一定要我交待,那么我就回忆,曾经有一个银行行长送过我一个1分或者2分的纪念币,但这个纪念币在我带学生去上海参加比赛时,作为礼物已经送人了。最后,审查人员就用顾爱民另外提供一个熊猫纪念币,然后让我指认就是这个熊猫纪念币。在这里,顾爱民讲了一连串的谎话,第一个弥天大谎,先说熊猫纪念币是从某金店购得的。而纪念币只能由银行发行,这是常识,怎么可能是从商店购得的呢?第二个弥天大谎,顾先说买的时候,为了便宜没有要发票,而我说的有一个6000元的发票,于是顾马上又改口,说没有发票,有一个凭证。这既说明顾的话是谎言,同时又怎么能证明审查机关是依法取得的证词吗?从顾爱民家取出的一个纪念币,又不是从我家里取出来的,又如何能认定呢?然后,又逼我写了承认的笔录,像这样的逼供,在对我审查中,比比皆是。这种情况,我曾经向反贪局长助理反映,审查人员对我有逼供行为,当时也是有笔录和录音录像的,而这些对我有利的证据却神秘地失踪了。这是有关人员的失职,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内情?
三、关于顾刚的7万元银行卡的事情。顾刚、蔡程宁到盐中做工程,他们是与承包体育馆的工程单位发生的关系,我只是代表学校见证一下,我根本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蔡程宁两次硬行送卡,我两次均追出去要还给她,但她跑得快,没有追上,有盐中工作人员见证。……
四、关于徐步海2.3万元的事情。这2.3万与崔绍坤的8千,是完全一样的人情往来,我不知为什么,对崔的8千就不认定为受贿,而对徐的2.3万就认定为受贿。
审判长:庭后,朱五华你将自己写的材料提供给法庭。下面,分别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对朱五华进行讯问。
公诉人:朱五华,你对承认收受徐步海的20万和2.3万有没有讲过?
朱五华:讲过的。我没有办法才承认的。
公诉人:06年,你还钱给徐步海,为什么没有还成?
朱五华:徐说让我先用。
公诉人:让你先用,干什么?
朱五华:让我先用,用于办学。后来,办学不成,我就把钱借给了崔绍坤。
公诉人:你把钱借给崔,有没有让他打借条?徐把钱借给你,你有没有打借条给徐步海?
朱五华:当时没有,后来过了一年多,我让崔打过借条给我。我没有打借条给徐。因为,我也曾借钱给范一鸣,我也没有让范打借条给我。我们之间,是互相信任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讲过,徐的钱就是送给你了?
朱五华:我是顺着审查人员的意图,审查人员说先用就是送给我了,我说你们认为这样,那么先用就是送给我了。
公诉人:徐步海有没有在3月底跟你讲过,有关部门在查盐中的事情?
朱五华:徐步海没有对我讲过。
公诉人:凌兆刚是什么时候对你讲过?
朱五华:我是4月底组织教师旅游回来后,见到凌兆刚,凌告诉我的。
公诉人:你是说,你第一笔退给徐的10万,是3月初,第二笔是6月份。
朱五华:是的。第一笔还钱时我没有听到风声,第二笔还钱时是听到风声的。
公诉人:你对收受顾爱民的10万,当时有没有承认过,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有没有承认过?
朱五华:有,但我是被迫的。
公诉人:顾爱民有没有做过盐中绿化工程?是不是在两期绿化工程之间,送10万给你?
朱五华:我作过多次供述,先说是06年收到顾的10万,审查人员说不行,我又说05年,还说不行,最后被迫说是04年春节前后,于是就成了在两期绿化工程之间了。
公诉人:蔡程宁送你卡,你知道不知道卡里面有钱?
朱五华:我不知道,我连是什么卡,都不知道?
公诉人:在这之后,你有没有见到过蔡程宁,她找你干什么?你见到她,有没有把卡还给她?
朱五华:我见她到盐中来,就找工作人员找她,工作人员说她是来找周泽根要保证金的。还有一次,她来找签字,我因忙于事务,早把卡的事情忘记了。是直到08年底在办公室整理东西的时候,才发现此卡的。才知道卡里面有7万元,我没有向有关部门汇报过。我就取钱组织退休教师出去旅游。
公诉人:你举报严文文,是什么时候?这个线索你是怎么得来的?
朱五华:在09年9月份左右,我是听严文文自己对我讲的,说是在阜宁偷窃的,然后向管教人员举报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问的?
辩护人:你刚才,你在还徐步海第一笔钱时,没有听到风声,那么你是怎么想起来要还徐的钱呢?
朱五华:崔绍坤一直没有还我借给他的钱。到08年底,崔绍坤又向我借钱,我对他不再信任,加上他承建的政府工程款,迟迟拿不到,崔何时才能还我钱,遥遥无期。这时候,我就开始另想办法筹钱还徐步海的钱。是在09年春节后,开始筹钱还徐步海的钱。
辩护人:徐步海长达8年累计送你2.3万,当时徐到底是跟你怎么讲的?
朱五华:徐对我说,过节了,表示个心意。一开始,我作为外地人,不习惯这种做法,所以我多次进行过回礼。
辩护人:是不是你当校长,他才给你送礼的?他送礼,有没有请给予他帮助?
朱五华:在这8年中,有一半时间,是我已经不当校长了,甚至都退休了,他过节来看我,给我送礼的。当时也没有讲要我帮什么忙。
辩护人:关于顾爱民的10万,在侦查期间,你有没有否认过?
朱五华:09年7月13、14日之后,我否认过。
辩护人:就是说,你在承认收的过程当中,你还有否认收受的供述,是不是这样?
朱五华:是的。
辩护人:当时,你否认收10万,有没有笔录?
朱五华:当时我不知道有没有,我不懂。到看守所后,我对他们彻底失望了,在宣布逮捕后,我有笔录否认收受10万元。
辩护人:你听到风声除了凌兆刚,在这之前,有没有听到?
朱五华:没有,凌兆刚是第一个告诉我这个风声的。应该是在我组织教师旅游回来之后。
审判员(女):06年4月还徐20万不成,到8月把钱借给崔,这期间这钱,你准备干什么?
朱五华:我准备与他人投资办学。
审判员(女):这投资办学是以什么形式?已经进行到什么程度?
朱五华:当时,几个人准备花7、8百万,将一所正在改制的学校买下来。我与他们已经去看了学校地点,具体怎么谈,是他们的事,我不知道。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朱五华简洁陈述一下。
朱五华:……
审判长:辩护人作最后陈述。
辩护人:
1、与徐的2.3万,一是长达8年;二是每次都2千或3千,数额较小,不超过正常的人情往来;三是有一半时间是在朱五华卸任之后,过节送的;四是送钱,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均是过节了,来看看爹爹,属于一般性的联络感情;五是在徐家有喜庆事时,朱五华也同样礼尚往来地出礼。而且,在现实生活当中,除了受贿和人情往来,还有一个非法所得、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徐步海可能是看到朱担任校长,才送礼,这属于一般性的联络感情,即使不能认定为人情往来,最多只是个非法所得,决不应该构成受贿。
2、认定20万,证据多处明显不足。关于听到风声的事,徐步海的供述是孤证,而凌兆刚的证词与朱五华的供述始终一致,所以,说朱听到风声后还钱的证据明显不足,朱是还钱在前,听到风声在后。朱五华与徐步海之间在20万元的经济往来中自始自终存在着借贷关系,而不存在着行贿受贿关系。
3、关于顾爱民的10万,一是顾关于钱的来源前后严重矛盾且没有证据佐证;二是朱和顾的口供有关送钱时间、装钱的外包等重要环节上严重矛盾;三是所谓送的10万元的去向前后矛盾;四是朱的口供中曾明确否认过。特别对送钱的包装这个重大细节,顾爱民之前一直稳定地说是用方便袋装着钱送的,而当朱五华说是用黑色包装着钱送的,紧接着顾爱民的口供也改为用黑色包了,这明显带有人为痕迹。五是朱五华也有口供中,对收受10万元的说法作了明确的否认。
在7月13日的口供中,侦查人员问:“你昨天跟我们谈的关于顾爱民送给你的这10万人民币的处理情况跟今天你讲的不一致,是什么原因?”从这一问话中,我们可以发现:朱五华对于顾爱民送的10万元钱如何处理了,在所谓“昨天”即7月12日的口供中还有另外一种不一样的说法。那么,不一致的笔录在哪里?从一审我提出来,直到今天,我们依然没有看到。
顾爱民不出庭,许多证据得不到核实,而一审在许多证据没有得到核实的情况下,就判定收受,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4、关于顾刚的7万,尽管朱五华对于蔡程宁送来的银行卡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但是,朱五华对于蔡程宁送给他的7万元银行卡始终没有收受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5、关于关键证人出庭和提供全程录像的问题。我们律师依法调查取得证据,因为证人没出庭,所以就不能采信,而控方提供的证据,证人没出庭,所以就采信,这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关键证据出现重大矛盾时,应该是控方负责把证人找出来出庭对质。关于录像的问题,我们一审就提出了,到现在为止,关键录像也没有提供出来。
朱五华的最后陈述:……
朱五华:上有天,下有地,21世纪的中国,朗朗乾坤,不要再出现像对待我这样的冤假错案了!
这时,旁听席上发出十分热烈的掌声,这是正直的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呐喊!
注:
审判长:盐城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方朝军,审判员:王劲梅、潘素素。
公诉人:盐城市检察院公诉科黄日健。
辩护人:盐城一正律师所主任顾亚平、律师尹恒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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