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社会事件的媒体报导


  
  近来社会悲剧连连,引发媒体究竟该不该报导、以及如何报导的讨论。

  

  根据社会学的原理,社会大众的确有“模仿”心态,因此在很多年以前,在台湾曾经风行的“完全自杀手册”,就引起许多青少年争相模仿自杀。而烧炭自杀也曾经是香港流行的一种自杀方式,而这个也在台湾引发效应。

  

  一般媒体并无“分级制度”,就算分级,年龄也不能保证心智成熟度。台湾曾经有段时间到处发生银行抢案,电话诈骗也因为媒体报导而发生“跟风”,甚至有改进版本。又例如早年大陆偷渡客偷渡上岸,台湾警察临检会问的问题,经过媒体报导之后,人蛇集团就以此为范本,要求偷渡客详背,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后来台湾警方也懂得随机或是新闻热点不照牌理出牌,也能让偷渡客露出马脚。

  

  说这么多,不表示我认同此类新闻不应报导,而在于“该怎么报”,这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重点。

  

  一个社会案件的报导,我认为更多的目的在于“吓阻”,也就是说透过新闻媒体的报导让有心为恶者打消念头,这应是新闻媒体在报导时应该做为最优先的思考。另外对于嫌犯仍未落网者,也可透过新闻媒体,提醒大家注意。例如,台湾就常常看见有关捷运色狼、强奸案、摩托车抢案等的嫌犯照片公布,另外还有常见的诈骗手法等。而这样也可帮助一般民众随时提高警惕,而不至于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落入陷阱。

  

  然而这就面临一个问题,翔实的报导犯罪过程,固然有提醒大众的目的,但也可能因此引起歹徒的“有样学样”,二者该如何取决?

  

  首先,有一个观念要厘清,社会案件的血腥、暴力、甚至奸巧,通常很具“戏剧性”,所以引起关注度较高,这会为媒体带来较高的关注。因此媒体本身自己要将心态摆正,不应以图片、画面来吸引受众的瞩目。然而报导与渲染这条分界线,无法制定规则,只能依靠媒体人的自由心证,以及社会大众锐利的判断了。更多当然还是媒体自身的良心与道德。

  

  因此,在媒体不以渲染社会案件赚取关注的大前提下,我认为,对于社会案件应予报导。在歹徒仿效、社会群体无意识模仿与提醒民众免于受害、吓阻有意犯罪者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肯定是要以“防患未然”为主。因为所谓的歹徒仿效毕竟还是少数,况且真的想犯罪,就算不以社会案件为模仿,总也能想出一套方法来犯罪。但如果不让社会大众知道可能有怎样的犯罪可能性,民众如何提起防备心呢?

  

  但我反对散播受害者的照片,尤其是血腥、悲惨的。无论是以激起同情心、或是愤慨心,都不是理由。因为能同情或是能愤慨都不差一张图来激起。况且受害者有其尊严,谁都不希望自己或是自己的好友家人在形容枯搞、肢体残破的状态下,被公诸于世。况且要找到公理正义,我相信其本人乃至家属最希望的就是元凶绳之以法、问题得以解决。任何一个以图像张着大旗嘶喊的人都只是在消费着他人的悲剧而已。

  

  另外,在社会案件中有两种是应该不予报导的。第一,就是绑架或挟持案。因为肉票与被挟持者还在加害人手里,一旦发现曝光、引发关注,有可能造成他们认为势已至此不如同归于尽的心态。尤其是绑架案,消息曝光只会让绑架者认为警方已经知情,拿赎款无望,这种情况十之八九就是“撕票”了事,然后逃之夭夭。

  

  第二就是强奸案。由于事涉女性,社会又普遍会对遭到侵害之女子投以异样目光,可能导致受害女性自杀了结。这样的新闻曝光很可能逼当事人走上绝路。

  

  我始终认为,讨论相关问题,群众的立场通常是二元对立极端化,赞同者,通常就是无所不报、管他三七二十一。反对者则是一概否定,全盘推翻。当一个问题被简化到极端对立,首先无助于解决问题、其次就是在群众形成的“暴力”下,迫使情况恶化,导致更多人受害。

  

  身为受众的我们首先要知道,怎样的媒体报导是真正有助于问题解决,避免自己受害、更进一步促进罪犯落网。而不是盲目的悲伤或愤怒。摆正心态、深入的了解问题,才能够知道如何抉择,并且形成一股向上的力量潜移默化的促进社会进步。否则,自己都懵懂无知,随着自己的“感觉”或反对、或赞成,这都不是负责任的行为。要知道社会整体乃个人所组成,每个个人都有常识、都理性思考,整体又岂会不好?尤其要摆脱二元对立的思维,赞同不代表全盘接收。反对也不能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唯有如此,社会才不会走上极端对立引发动荡不安的道路。

  

  最后,当然是要期许媒体,切勿怀有“渲染”“炒作”社会案件报导的心态。要知道根据心理学原理,人对于负面事件印象深刻,因此草率的渲染其影响人心的后果不可估量。本着“提醒公众”“还受害者公道”原则,忠实的报导,并怀着人溺己溺之心,相信必能起到防止犯罪的最大功效。而更多媒体也应担负起社会教育的责任,藉由案件本身宣导法律知识,让民众知道碰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最佳,这也算是对得起“媒体公器”的最根本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