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全民公敌”不再是电影情节


  

  台湾的互联网,也有“人肉”,这个词,还是引用了大陆的网络用语。最近看台湾新闻,有个小女孩把狗放进冰箱,视频上传,引来网友群愤,因此将此小女孩“人肉”了,小女孩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在屏幕前说,下次再也不敢了。

  

  先不论小女孩对小动物之虐待,一个未成年女学生,因为不正确的“好玩”将视频上网之后,网友群起攻之。但,如果虐待动物的行为“触法”,理论上只有司法单位能对其调查,况且人肉,侵犯的就是个人隐私,加上,此女“未成年”。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对未成年者,都有一定程度减轻其罚的规定。但在网友的“人肉”面前,却是一概平等。

  

  再换个场景,前几天,网络上疯传一则视频,中央电视台记者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汽车炸弹案记者会现场电话联机,遭美国警方喝斥,因而中断。跳脱民族情结的本身,此举其实是对隐私的侵犯。打电话是每个人的自由,央视记者用中文联机,美国警察听不懂,担心此人是进行不法通话,因而喝斥。我不清楚记者联机地点,也不知道记者在那时那刻的举动,是否违反现场相关规定,如果一切合法,仅因所用语言美国警察听不懂而被喝斥,那么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就成为了全世界共同要面对的课题了。

  

  台湾最近通过法案,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中有几项引起广泛争论。首先,网友上传照片,如果有自己以外的人在照片上,如未经许可,触犯隐私;就连大陆网友所熟知的“爆料”,也纳入隐私权的保护。很多争论点在于,到底隐私的范围可以到达甚么程度?与朋友出游的照片上传网络是行之多年的,只要当事人不介意,很少听说有人为此兴讼。著名的爆料立委邱毅靠着支持者提供的数据掀出陈水扁先生的贪腐案情,这究竟是“问政”还是“侵犯隐私”?然若,每个身边的人都可能因为掌握自己某些话语、资料,而拿来刻意“找麻烦”,究竟是以侵犯隐私看待?还是“监督”?这也是两方面来看都说得通。当然,你我都是平凡人,也无须过于紧张,只不过,在民事案件里,就不分民众还是官员了。

  

  因此,隐私与公共安全的界线究竟何在?

  

  全世界国家都有所谓“调查单位”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监听、监看、跟踪。美国电影“全民公敌”讲述的就是这种调查权的滥用!就逻辑而言,我不侵犯你的隐私,我如何得知你即将要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侵犯隐私成为必要之恶!好,如果接受这个逻辑,接下来要思考的就是,“某些情况”如何认定?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个人资料不需要透过“调查单位”的数据库,皆可信手拈来。我们办理银行卡、各种商家会员卡、乃至投宿时填写的数据卡,每一笔,都让我们活在一个全透明状态。如果说,在网络上有所谓的“言论自由”,侵害国家与公共危险的先不论,虐待狗、猫,因为长得太丑或太美、或是因为一句话大家看得不满意,因而“人肉”,这样的行为,除了少部分来自于所谓“正义”的驱使,更多是许多人都想要当一把判官、显一把搜索能力,而在无形中让被人肉的对象,成为数据透明且快速的直接受害者,而且因为犯罪者众,通常这样的犯罪是无可追究的。

  

  所以,未成年的女学生只能戴着口罩在母亲陪同下,哭着面对镜头道歉,即便她罪不致此。美女上传自拍照很可能要面对的是他以前男友的“爆料”。

  

  无论是搜索了、还是传阅了,其实我们都是犯罪集团,共同在群体的保护下,肆无忌惮的侵害他人。也因此,在群体需要安全无虞的前提下,政府机器可以无所不在的对某个人实施全面的监视,无论他最后究竟有没有罪。

  

  台湾个资法修法通过的结果是,马英九公开声明对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的保证,如今立法、行政两院还在纠结由谁来承认错误,并且再修法;美国警察与央视记者之间最后怎么解决问题的不得而知,网络人肉继续着、我们的数据不断被营利者销售营利,我们是被害人,同时也是加害人。谁知道哪天曾经的一段msn对话会在你功成名就时成为打击你的最佳武器,而你只能认了;你若干年前很丑未整容的照片会被拿来嘲笑今天已经很美丽的你;也有可能你基于义愤所提供给立委们的数据成为你锒铛入狱的理由,这条线的暧昧,使得没有人能活在真正有隐私且真正安全的空间里。

  

  怎么解决?除了倚靠专家学者或是更多的经验教训,这条线才能逐渐明确,而在此之前,至少要提醒自己,不要成为犯罪集团的一员。至少,我从不看曝光艳照,我搜索能力很差,所以做不到人肉,也没有人肉的欲望。虽然我知道这能起的作用很渺小,但我常会设身处地的想,如果有一天我是那个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此外,自己对自己隐私权利的警醒也很重要,至少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所在,才不会在茫然不觉中被侵犯而不自知。

  

  911之后,乃至许许多多的人肉事件中,隐私,正在无可奈何的缩小、以公共安全与正义为名的罪恶,正在我们的无意识下蔓延扩大,当有一天,隐私与公共安全相遇产生巨大冲击,或许我们才会惊觉,那条线,原来根本不存在。

  

  附註:或許我們可以想想,以侵犯隱私的“犯罪手段”拿到的證據,是否可以做為揭發另一罪惡的“武器”,這是個問題!然若,有人以揭發隱私作為鬥爭的工具,那麼公共安全的旗幟是否仍是那樣迎風飄揚?這也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