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社会治安事件,检视的不只是特警的“瞄准技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可恶。更多,检视的是这个社会群体,怎么看待自身法律知识以及真正的理性!
以下,是我将我对于此事的几篇微博内容:
日前我说过,再罗嗦一次好了。媒体人、意见领袖,whatever,能够在乱世中,在一定的压力下(无论天朝、还是网民舆论),最大程度说出清醒的话、有前瞻性的思考,不媚俗,这才是真正有良知与责任感,否则都只是骗取“民意”的政客而已。而这种勇气,并不容易!这也是我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看到不合心意的言论就下意识否决或辩解的理由!
永远不能赞成或默许执法者"便宜行事",这是底线。否则,就别抱怨,有天这"便宜"落在自己头上!而这也是我毅然离开大眼睛之故!
台湾最近争论的议题之一是"一晚处决四名死刑犯",其中有一人判处死刑已六年。处决他们何需讨论?因为宪法赋予死刑犯的上诉程序没走完!台湾争议的是"程序正义"。有多少今天支持"先斩后奏"的舆论领袖,曾无数次提出宪法被戕害?也曾无数次质疑程序正义?有些核心思想是不能随意变动的,逻辑不一只显示,此人所有的主张都有问题。
先斩后奏,当场击毙罪犯,这,是为了“秩序”!我们来看看另一个场景,为了社会发展,因此要你搬家、离开,你要是反抗,就是阻碍进步!两者,有何差别。警方为了执法的自身安全,可视情节自保及保护被威胁的肉票。击毙罪犯是否合理,需要相关调查单位“调查后确认”。媒体公开高喊“杀得好”,这就是随民众情绪的“媚俗”,也踰越媒体应守的本分!
再强调一次,我不反对击毙,但击毙之后,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认,情节严重到值得击毙!社会一片叫好声,只会使得调查有可能失去公信力,我同情被害者,但不表示我可以践踏罪犯的人权,程序正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相信,那个小孩的父母,恨不得那个罪犯赶快死掉,以免危及小孩安危,许多有小孩的人们,也会心有戚戚焉!但,那个人已经死了,我在强调的是,事后该有的“程序正义”!现行犯,未经法院定罪前,只能称为“嫌疑犯”。把太多执法的标准交由执法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那么以此“民意基础”,有一天,我们所有的权益,都由执法者“自由意志”来决定!
我一直很好奇,那些口口声声说要把匪徒当场击毙的人们,他们的心对生命的看法是甚么?三十几年前,当某些运动、集体无意识时,也曾有着那么一群人,高喊着要将甚么甚么人处死。我要说的是,鼓噪群众情绪、自归为“正义”,这种习性,怎么始终没有消散?群众绝对不会认为自己是非正义的,但正义并非由“情感”来决定!
说说美国吧,美国警察很凶悍,因为美国是允许私人拥有枪枝的,法律上,也允许私人可以在他人侵入私人领域空间时,可在言语制止无效后,不问原因将其击毙。不过,美国警察必须要执行一些程序的,例如:确定对方听见喝止、对方被制伏时,告知其法律权力,被拘捕后,匪徒可保持沉默直到律师到场等等,这种种都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安全与权力。
我用我自己有限的台湾法律常识说明一下。遇到需要开枪射击的状况时,首先要看匪徒手中的武器杀伤力,棍棒、刀枪、还是手榴弹?是否一定要取其性命?可否射击手、脚部等?也可以这边谈判,另一边安排狙击手,趁其不备使其失去攻击力。也就是说,这是有一整套判别程序的,若照网友所言,谈判过程长达一小时,这中间是否到了非得要杀死他的地步?
如果大陆这边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当时,特警们是否按照此程序执行判别,确认必须要“击毙”?我的意思是说,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加上简单粗暴的区分正义与非正义,争论又只停留在人权与不人权,就很容易造成对执法者应负责任的放纵。我说,“如果”执法者并未进行相关程序就决定杀之了事,引发社会群众一片叫好,那么这中间的过错就会被忽略!
我记得有网友跟我说过几个三十几年前的故事,当时好像村书记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我之所以在此絮絮叨叨,只是想提醒各位,看到恶人伏法、好人无伤,很痛快。不过,痛快之余总得想想,这程序之中是否有所缺漏?很多人好奇,台湾民主的过程,其实我个人认为重点在于“常识”,面对公权力,在于你知道哪里该质疑,否则很容易被公权力回避自身的缺失!
轰动台湾社会的白冰冰女儿白晓燕命案犯罪人“陈进兴”,曾经潜入南非武官官邸暴力胁迫警方提供工具与金钱供其逃命。当时找了非常专业的谈判专家进行谈判,终于把陈进兴给谈出来了。比照今日之事,我想问,谈判专家是否专业?是否考虑过可以射击手部就可解决问题?有无可能因为世博期间,故而过当执法?很多人说为孩子想想,可若,那死者是自己兄弟?
再换一个角度,各位是否想过,世界其他国家,看到中国发生一件暴徒挟持案件,犯罪人被当场击毙,全国一片叫好声,这会是甚么观感?今天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同时也发生暴徒炸弹案件,美国的社会舆论又是怎样的反应?我深知,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其实我对此事的较劲绝不亚于我在大眼睛的遭遇,因为同样是法律、同样是人权。言尽于此!
再多说一段就去睡了。台湾日前一晚枪决四名死刑犯,引发对程序正义的讨论。其中一人被判死刑六年、曾经16次写信给法务部要求执刑。即便如此,各界还是讨论这些人该不该在此时此刻枪决!舆论多数认为,死刑不该废除,也就是说,人,是该杀的。不过该不该就这么杀了,这是一个问题!晚安了,各位。
整个总结:
首先,我要强调,我绝非泛道德主义者,我认为,道德更多应该是内心对自我要求的程度,不应该是拿来标榜自己的标签!所以请勿拿道德这个帽子扣在这篇文章上,因为我讨论的是比道德还要低阶的“法律”问题。
我认为“当场击毙”这个行为,其基础是“不得不”!例如,对方身上全绑满了炸药、手上拿的是“枪枝”。如果击毙了,我们需要检视的是:过程中该做的是否都做了!
请不要看到这里,就忙着问我“如果你是小孩家长”,因为我们现在是“事后”反思!
第一:谈判人员的专业程度?一个不专业的谈判,不但不能安抚犯罪嫌疑人的心情,反而会让他觉得,他是死路一条,不如搏一搏,可能应该还有恐惧,不知道放下手中武器,是否能够保住性命?如果谈判谈得不专业,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另外,过去的法律案例,是否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恐惧:“现在所谈的,可能都是“忽悠”,我死定了,一定被判死刑,那么我不如拉个垫背的”。我提出这点只是希望各位想想,整个事件过程中,有没有给这个犯罪嫌疑人一个“不死”的机会?
第二:开枪射击是否一定要瞄准“要害”使其毙命?如果犯罪嫌疑人拿的武器并非最厉害的致命性武器,是否可以瞄准其他部位,使其“丧失攻击被挟持者的行动能力”即可?例如,手部?
第三:有无可能、在犯罪嫌疑人无法看到的地方,安排狙击手射击,使其丧失攻击力?
第四:开枪击毙之特警,过去是否有相同的记录?(可以了解此人是否有习惯性杀死嫌疑犯的记录)此特警是否曾经历过同僚、家人、朋友被匪徒伤害或致死的记录?(可以了解此人是否对此类嫌疑犯可能怀抱较深敌意)
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只是想要提醒各位思考一件事,面对现行犯,人民或法律必须赋予执法者“先斩后奏”的暂时性权力,执法与司法,原本应属于相对且独立的权力,对于人命的重视,不应存在“差别”,之所以赋予“击毙”的权力,在于在事件发生的当下,被挟持者的人命被威胁,因此不得不射击,但首先该思考的是,是不是一定要拿另一个人的命换取被挟持者的命,如果只需要让犯罪嫌人受伤就可以达到目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死不死,应该由法官决定,而不是特警。
然若情况已经到了犯罪嫌疑人非死不可的地步,事后也应由法官决定是否真的如此?过程有无瑕疵?否则,将来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有可能系于执法者的“自由心证”,那么维持秩序的“正义旗帜”将成为某个阶层轻取你我性命的“正当理由”!
死者已矣,我想,基于人性,愿意替“坏人”思考并发声的,不会太多,不过人权的意义应该是一视同仁,不该有高低贵贱的差别,在法律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也该给他一个机会,在程序面前,当时的情况是否给了他别的选择?
撰写此文并非质疑警方过程中有甚么问题,毕竟我不在现场,不过,在犯罪嫌疑人伏法的群体性畅快后,应该要有些声音问问,警方执法过程是否恰当?如果非常合情合法,我建议相关单位应该公布整个过程,也让有意犯罪者心生警惕,而这更可作为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案例!
附注:我们都不是上帝,永远都不知道怎么做最好,不要想当然尔的觉得我们的思考最正确,妄想当上帝是专制且恐怖的思考方向!
正义,只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