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原内税没有缩短折旧年限)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的规定,是对原内外企税法中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进行整合后形成的。顾名思义,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比原规定加快。广义上说,加速折旧可指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也包括缩短折旧年限。但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广义上的加速折旧也可以包括缩短折旧年限。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资产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另一种情况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而允许其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长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企所得税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长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在折旧的方法里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要逐级上报总局批准,后来,国税发[2004]80号文取消了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条例》保留并统一了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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