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是对原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并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其对某一类成本费用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直接减免税相比,由于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直接减免税政策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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