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制订过程中,“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命名之争也算得上焦点之一,最终采取了“侵权责任法”这样的术语。从字面上看似乎“侵权责任法”之表述侧重于“责任”界定,有“跳”过了“侵权行为”的界定而淡化之之嫌,将“侵权”视为一种“侵害”事实,在此事实基础上界定关联行为的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之表述,则有强化“侵权行为”,先界定“侵权行为”从而再界定相应责任的强烈逻辑倾向。这是语义逻辑上的区别。虽然不论哪种表述,其终极的目的是一致的——侵权责任的界定,但所建立的一般归责法律逻辑是不相同的。
采用“侵权责任法”提法所建立的一般归责法律逻辑是:
因为:A 、某侵害事实发生;
B、某侵害事实和某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C、某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法律规定不以过错论责;
所以:某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某人某行为是侵权行为。(以下称逻辑一)
如果采用“侵权行为法”,那么所建立的合理的一般归责法律逻辑是:
因为:A、某人具有某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B、该行为发生了侵害事实;
C、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侵权行为;
所以:某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下称逻辑二)
从上述的法律逻辑发现,前后两种归责的逻辑过程是,逻辑一中不侧重在立法技术上事前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事实上也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该法重点指向的是侵权行为,但纵观整个法律内容中均没有对“侵权行为”概念下定义。逻辑二中采用“侵权行为法”提法,则有必要在立法上事先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否则命名为“侵权行为法”不尽合理。但给“侵权行为”进行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一个问题。
从立法技术层面上对比两种逻辑,逻辑一不纠缠于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而是通过界定某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如此处理显得更简单一些,且更能适应复杂的社会情况。某行为具备承担侵责任的条件,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被人们认识为是侵权行为。逻辑二直接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那么必然存在这样的缺陷:某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但从立法的一般规定及具体行为的规定上均无法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那么,难以归其责,造成应当获得法律救济的权益未能获得救济。可见前者更符合权利本位的现代法律社会要求。
两种提法上的区分和“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行为构成”之区别似乎是有内在联系的,因为在学界论及侵权时,对责任的构成的界定目标虽然是一致的,但有的采用“侵权责任构成”提法,有的则采用“侵权行为构成”这一提法,两者侧重角度并不一样。也难怪出现“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行为法”之争了。
采用侵权行为法的提法,那么必然要侧重首先对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即某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是应否归责于其行为人的重要条件。然而,在行为归责的过程中是否以“行为违法”为条件,向来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早期传统的意见更倾向于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归责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但该观点逐渐被证明存在很大的缺陷,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存在一定程度障碍。因为“行为违法”的界定,必须以法律对某行为作出“违法性”的规定为前提,否则不能认为是违法,因为就民法的一般原则而言,法无禁止规定即合法,如此一来,某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侵害,但人们从法律体系中找不到该行为“违法”的规定,从而难归其责。此外,“违法”包括“违反刑事法”、“违反行政法”、“违反民事法”等,其中“违反刑事法”和“违反行政法”共性是属违反“公法”范畴,而“违反民事法”则是违反“私法”范畴,宠统地说“违法”并不利于问题的分析及解决。尤为突出的现象是,某民事行为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符合行政策管理法规定的,但该行为却发生的民事权益侵害事实。如果因为该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被认为是合法的,而民法上却难以界定是否违法,那么其结果是不应归其责。如此一来,必然产生的矛盾及不和谐的现象,因为国家行政管理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尤其是管理水平有限或存在不足的情况下,某行为符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但却产生损害民事权益后果,这种矛盾是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和民事权利的保护价值的矛盾冲突,是“公法”的价值方向和“私法”的价值方向的矛盾现象。从此角度观之,以“行为违法”为侵权归责要件,容易将“国家”陷于民事侵权争议中尴尬而难以自拔,有被视为侵权同谋之嫌。也可以进一步认为,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有利于国家摆脱该尴尬的局面。
此外,法律很难穷尽所有的“违法行为”而作出预见性规定,所以以“行为违法”为构成要件并没有为《侵权责任法》所接纳。以过错责任条文而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针对过错责任进行一般性规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逻辑关系是描述是某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所以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和发生客观的侵害事实,构成过错责任归责的充分必要条件,并没有再进一步考察该行为是否违法,过错本身包涵了法律否性评价。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辨析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