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被侵权责任法以章节方式进行单独的规定,继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归责规定,同时对一些特定的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下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条款简要解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该条规定主要是承接性的条款,即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主要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法,而《侵权责任法》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该条款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归责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不因机动车出现租赁、借用等情形,至使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使用人发生分离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强制保险责任;二、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相同的相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三、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其中关于“车主责任”的规定具有新的法律突破,目前司法实践对车主责任的界定一般是基于“过错推定”或“所有者责任”之考虑,认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过错推定”,指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于保护受害者,推定所有者对车辆未尽管理义务;“所有者责任”则是认为车辆所有人作为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物的用益利益,对物应尽善管理义务,同时应承担物所产生的责任风险。实践的做法结果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对车辆所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说曾经没有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保障受害者权益不得而为之,那么现在继续沿用上述的观点已经不符合现实的公平理念。机会车所有人通过合法的租赁、借用方式将车辆交由第三人使用,那么机动车的使用风险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这符合责任自负的法理,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譬如,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营运资质的第三人营运等等。)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该上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一、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二、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不因车辆所有人变更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而免责。交易的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机动车强强制保险合同变更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以往的司法个案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个案中支持保险公司该免责主张,有的个案中则否定该免责主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问题将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上述事由主张免责。)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车辆拼装行为是违法的,拼装的车辆不能作为合法的交易物流通于市场,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应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进行报废,是限制交易物,不再是法律上可自由的流通物。对上述两种车辆进行交易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双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读:本条主要针对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问题作出规定,该点和以往的司法实践并没有太大区别,可以说是司法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的肯定;同时,规定了在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垫付抢救费后的追偿权。)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读:该条主要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事主逃逸、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等特殊情况下,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