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强制力”下的管理实践
卜安洵
一切生物的本能,首先是维护自身存在的努力。侵害或对自我存在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对自己而言都是“害”,而应予以回避或抵抗。相反,有益于或对自我存在带来更多确定性的因素,都是“利”而应加以获取或保有。利害与人的基本需求相关,马斯洛对人的需求作出了简单有效的结构分析。比如食物、性、安全感和人格独立性等,都是内生而强有力的需求力量。这种需求力量首先导致直接满足的行为,如饥饿之下直接进食,受到误解后加以辩驳等。在当前需求被满足后,人的理性会趋使自己去付出“间接满足”的行动,即“储备性的满足”。如积累财富、修善住宒或建立信用等。但“直接满足”是唯一的,强有力的,而“间接满足”是可选的,不够强烈的。
“趋利避害”是人类普遍具备的无条件的反应形式,因而必然是管理者借以利用的最基本的人性力量。而从实施的角度,可分为三种:强制力,支付力和评价力。
且看排名第一的“强制力”。
悍形大汉、匕首、鞭子或者一杯要么听从要求要么就喝下肚子的毒酒…这些境头在电影中时常见到。你会设想这些有可能为成管理者的力量吗?时有所闻从恶霸式的工头那里逃身出来的“现代包身工”,讲述那些可怕的“内幕”;即便是现代文明象征的高档写字楼里,同样上演着职场或商场的暴力故事。在一则报道中,我们听说某地的一所面向中学生的行为训练学校,其教学方法竞然完全是花样百出的身体折磨。虽然我们对家长和教师冲动之下对子女或学生的“体罚”褒贬不一,但我们却默认国家机器对违法者或反动者的“刑罚”是合理的。
“强制力”之源或者基于体力,或者基于武装,只要足以给被管理者以痛苦的对击,对方将因为恐惧而不得不屈从于这种力量,从而听命对管理者。在法制化的大趋势下,人对人的强制力逐步受到禁止。但我们仍不得不思考:既然一个国家仍不能废止强制性的刑罚,为什么其他的组织中就不可以存在?我们不能说“组织规模”是强制力合理性的尺度吧?从另一个角度,家长们会觉得小孩子的行为习惯需要外在的强制力,那么,成人行为的养成就完全可以依靠个人自觉?
真的,我们会困惑于强制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就象我们会困惑于理性力量是否足以约束自我行为。我们主张法律应基于民主程序并体现人道精神,但对违法的制约,我们又必须依靠专制的、非人道的强制手段,除此之外,我们无计可施。这种认知的困境,为许多企业领导带来个性张扬的空间,以至企业内“宗法式”或“家法式”的治理屡见不鲜。演员企业家赵本山有一次对记者自豪地声称:如果他的徒弟犯了错,就让他跪下面壁反思。我们很难分清这是体罚还是师徒文化中的信念传承。许多名震商界的企业家其敏锐、果敢和高效的另一面,就是独断专行甚至“不择手段”。有人会想到,这就是原始积累的“血惺”本质,或者市场竞争的残酷由外而内的转化。是的,凡现实的,总是有原因,也总会有结果。也许人类进化的一万年中,凭借力量竞争的时期太长,以至于至今在人的内心,仍有一股潜藏的渴求暴力优势愿望。
尽管我们不知道强制力何时完全消失,但可以明确判断出强制力在管理实践中将日薄西山。原因有三:一是人格平等和人道精神成为普世理念的重要部分,管理者也不愿背负违时逆势的恶名。二是事实上除了国家主体之外,暴力优势的谋求愈来愈困难,一方面是武装力量是受禁的,另一方面是个体的体能差异将因为现代化大生产的磨合而逐渐减小,事实上,所有人都愈来愈“虚弱”了。三是足以替代“暴力优势”的更多的手段和策略被发明和强化,更有效而且对被管理者而言,自我受损的风险更小。
作者:卜安洵 中国制造业企业管理专家、大任咨询首席咨询师。
Email:[email protected] 博客: http://www.blog.sina.com.cn/macro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