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崇义县法院(赖正珠意外人身伤害案)


拷问崇义县法院(赖正珠意外人身伤害案)

本文从“赖正珠意外人身伤害案”和“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二个案例中拷问崇义县法院违章操作,执法犯法,掩盖证据,拒绝程序,枉法判案。

备忘录:2009年6月10日收到崇义法院三天内将强制执行的文书。

6月11日12:52“炮轰崇义法院”完稿,我亲自将打印件送到崇义县县委书记,崇义县法院,崇义县人大,崇义县政协,崇义县检察院等领导手中,当日又将“炮轰崇义法院”用挂号信寄到赣州市市委书记,赣州市检察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人大,赣州市政协等领导手中。

然而遗憾的是:等待半年之久的结果,只有崇义法院执行局为敲诈分子粉墨登场,各级部门哑口无言,沉默不语,全部都“躲猫猫”去了,既无批复,也无下文;既没有检察院按照《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行抗诉;也没有法院按照《诉讼法》第177条:各级法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取监督审判程序再审;更没有各级领导班子对涂建之流及“崇义法院查封和拍卖饮料厂案”的涉案官员进行问责,对上述官员实行无为司法问责,有为不当追究责任制,针对崇义县法院利用职务之便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9种情况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过错必问责”,不但没有对法院的涉案官员一律先“下课”再问责,更没有对法院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举铁拳,铁而问责。

只有执行局勤快办案,频频催逼赖正珠案的执行款,软磨硬施,硬施软磨,一涉及到涂建之流枉法判案,穿针引线,无德无才就装聋作哑,转移话题;一涉及防疫站官员王戈之流勾结崇义县法院腐败法官封查我的工厂,公开拍卖我的工厂财产和财产保全我唯一住房,就装傻充愣,一言不发;一涉及到腐败法官野蛮拍卖我的工厂,竟然偷偷摸摸侵吞我的工厂几十万的财产(现在价值几百万,已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查封和拍卖我的财产时竟然没有我或前妻任何签字和到场;工厂销声匿迹了,我们竟然一无所知,我们遭遇官匪(法院,防疫站)特大抢劫案了;同年,因工厂所欠款遭遇债主起诉,法院挺懂程序,找到在蓝天幼儿园上班的前妻又是签字,又是画押,又是到庭认账,真是周到细致,滴水不漏等等;一涉及到这些话题,执法局赶快拍拍屁股,脚底抹油开溜。2010年1月5日,终于等到崇义法院执行通知书【2008】崇法执字第150号茶摊信用社两万元的借款(连本带息27000元);等到了【2008】崇执字第150号崇义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到了2009年5月4日立案执行的赖正珠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9)崇执字第100号】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赖正珠意外人身伤害案:在“炮轰崇义法院”一文中,我明确指出:涂建,你良心泯灭!!!《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幼儿赖正珠是幼儿园放学(4:40)一个小时后摔伤(见一审笔录)当时并未骨折,骨折是在家中监护不当造成的,而你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嫁祸我方,判我方承担伤残责任和药费。

赖正珠母亲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当庭承认是在5:30以后接走幼儿,涂建,你为什么判事故发生的时间在5:00,是在家长接送的合理时间内?!你为什么不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判案?而对两块X光片——足够证明当时赖正珠是否骨折,足够证明是否在幼儿园骨折还是在家里监护不当骨折装聋卖哑?为什么作为审判长的你在法庭上没有要原告递交两块X光片?!为什么我方及代理人要原告递交两块X光片,一提“骨折片”递交等要害问题时你就咆哮法庭不止?!你这是在判案吗?这分明在利用职权为赖正珠开脱?!

在“炮轰崇义法院”一文中,我明确指出:在鉴定日,你涂建把安排的另一法官支走,刘宁汝鉴定不到一分钟,鉴定时只留下赖正珠家人和你,把我也赶走,心中无鬼的你会把我和另一法官支走吗?在短短的一分钟内你们到底和刘宁汝密谋什么。贿赂了多少?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不敢让我知道;短短一分钟不到的鉴定,刘宁汝一个人鉴定或者根本没有鉴定——这不符合鉴定程序,纪律和规定。鉴定标准仍然按“职工工伤伤残福利标准”——不顾我方律师郑重告之(书面和口头)鉴定机构和崇义法院“是4岁幼童,既非职工,也非因工伤,不能享受职工工伤福利伤残标准,况且是在操场摔伤,操场和马路一样,是人们行走跑动和车辆驰进驰出的地方,如果不按人身伤害标准,也应该按交通标准”。

刘宁汝为什么白条收取我的鉴定费600元,鉴定时为什么把我和另一法官支走?!为什么按“职工工伤伤残标准鉴定?只有一个人鉴定,为什么鉴定报告书中签上两个人的名字呢?难道鉴定和证据都可以弄虚作假和贿卖吗?!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在“炮轰崇义法院”一文中,我明确指出:赖正珠摔伤一刹那,早已下班的住园教师虽然因收被子离开操场不到一分钟,但你凃建还判教师要负监护责任;教师从早上7:00工作到下午5:20,工作长达十多个小时之久,你凃建每天工作有那么久吗?幼儿园教师是没有你高贵,但是她们毕竟还是中国公民,难道她们就没有休息的权利吗?!你和二审都强调,只要幼儿在幼儿园内,家长没来接走幼儿之前,不管是否在家长合理等待时间内,教师都负有监护责任,就有义务二十四个小时照看。首先我方并没有跟赖正珠家人签托管协议,他并没有交一分钱的全托费;其次请问谁规定幼儿园教师一天工作要超过八小时以上,只要家长不来接就要照看二十四个小时,负有二十四小时的监护责任?这样做法律依据何在?请你凃建出示?!这样做不是违反《劳动法》吗?不是赤裸裸地对教师劳动所得非法占有和敲诈吗?!

在“炮轰崇义法院”一文中,我明确指出赖正珠父母是敲诈分子,这不是空穴来风,首先,赖正珠父亲赖允红企图收买赣南三附院X室,要求证明他上交中院的“两块X光假片是真实的、合法的,是由X室帮他保管至今的原片”,遭拒未果。X光室较难收买,而赖允红还要尝试收买,从中说明赖允红善于拉关系,拍马屁走上层路线,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凃建之流被收买不足为奇!赖允红不但收买了腐败法官凃建之流,还通过他们的人脉收买了鉴定机构刘宁汝,所以刘宁汝是出卖了良知的知识分子,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是出卖良心的鉴定机构(许可证:360007048,地址:江西赣州市医学院路1号),。

赖正珠家人一天才交5元左右(含伙食费,学费),幼儿园教师不是一对一施教,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功能,是幼儿每天户外活动的必要的活动;赖正珠在操场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教师不去制止他跑动是没有过错的;赖正珠跑动过程中摔倒,这是教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赖正珠摔倒一刹那(短短一分钟)即使教师是飞人,有日行千里“飞毛腿”的本领也不可能,也来不及一秒钟赶到他身边把赖正珠抱住,所以教师这时在场不在场效果等同;况且家长也不可能二十四小时牵住孩子的手;况且摔倒时间发生在放学以后一个多小时,值班教师早已下班,虽然幼儿园内有几个教师住校,但她们早已下班,她们根本没有义务照看他的孩子,而况且监护人迟了一个多小时接孩子,并没有委托或口头委托值班教师晚一个多小时下班帮他照看孩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不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及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办理,所以我幼儿园的住校教师不承担事故责任。

赖正珠家人每天仅交5元左右学费和伙食费,教师不但每天教他学习,负责一餐一点,难道还要负责24小时的生活和安全吗?家长在家里监护不当造成骨折还要拼命收买法官及有关人员,赖我方买单,良心何在?!良心被狗吃了,这难道不是敲诈吗?——这是利用腐败法官将敲诈收入变合法收入。

赖允红,张永香:你们7:00不到就送赖正珠到幼儿园,还严重超过时间接走孩子,故意逼教师带你的孩子十多个小时,这是变相的敲诈教师,经常超过接送时间一个多小时接走幼儿,幼儿园教师难道可以将赖正珠扔出大街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赖正珠毕竟是人,而不是一条狗!你们死皮赖脸地剥削幼儿园教师的劳动,良心何安?你们不是敲诈分子难道还是良民吗?你们家离幼儿园不到200米,步行一分钟即到。也许你家里没人来接——不是,爷爷奶奶,爸爸,妈妈都在家,所以你们根本就不想履行监护责任!幼儿园许多家长离幼儿园甚至十几里路,但他们都准时4:40分以前到达幼儿园门口等待放学,接走自己的孩子,他们才是真正负责的监护人。

在“炮轰崇义法院”一文中,我明确指出:赖正珠系4岁幼童,身心处于明显未成熟阶段,幼儿身体各个部分器官比较娇嫩,运动水平低,动作协调差,所以跑动,摔伤自己是常有的事;功能恢复也比较快,事实上赖正珠左手功能早已恢复与右手毫无差别,只不过腐败官员判他有伤残他就有伤残!赖正珠内固定手术结束后,医生叮嘱六个月才能拆除钢板,何故监护人两个月就拆除钢板!?监护人不但对赖正珠身体不负责——还有六个月恢复期,可能不伤残;而且对赖正珠根本没有监护之心——不管赖正珠伤残不伤残;只不过利用儿子作为敲诈工具、原手术医院拒绝提前拆除钢板,监护人竟然跑到另一医院拆除;法院和鉴定机构早已知此事,所以这份鉴定报告时被收买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刘宁汝是缺乏职业道德,被收买的鉴定人。

赖允红如果不是想收买赣南三附院X光室,难道咨询X光片是否骨折干吗要跑到百里之遥的赣州吗?何不去十步不到的崇义医院咨询?!难道崇义医院x光室就看不懂这两块x光片吗?他为了制造x光假片,为收集假证据可谓机关算尽啊!从中更可反证:骨折时在家中监护不当造成的,如果赖正珠家人坦荡荡,又何苦东躲西藏两块x光片呢?上交法院,让专家鉴定,到底在哪里骨折,不是照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吗?何苦自己东奔西跑求三附院x室做假证,求人制造假x片呢?

最为可气的是,一审判决前,凃建竟然毁掉我方的上报材料,这种行为充分证明了你凃建是枉法判案,是被收买的贪官;如果说我冤枉了你,就请你出示2008年10月28日我致崇义人民法院的书面材料;如果你出示不了,你就用心险恶了!我是致崇义人民法院的,是作为被告的意见反映,你凭什么毁掉我的材料!?

在这份材料中,我明确提醒法院官员,网上公布了教育部官员发话:保护学生安全,并不意味学校或教师要对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承担无限责任;在谈到伤残鉴定时答:肯定不能按《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标准》,“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标准”只是针对职工因工受伤的。

在这份材料中,我明确提醒法院官员——北京yinaiwail 阳光的的5岁儿子在司法中心按《职工工伤职业伤残标准》鉴定九级,中院2007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认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不适用一般人身伤害,所以按其他标准鉴定。

在这份材料中,我明确提醒法院官员:胡先生的儿子在江西省外经贸厅幼儿园托管,在南昌神州鉴定中心申请伤残七级(按“职工工伤福利标准”),但法院认为幼儿不是职工,显然不能按此标准鉴定,结果在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

在这份材料中,我明确提醒法院官员:张国炎诉罗静中人身损害案。法院认为:幼儿鉴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实行鉴定。先鉴定十级,后鉴定外级。

就是这个凃建,仗着自己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并通过司法考试,是崇义县法院的中坚力量,公然销毁被告的上报材料,公然庇护原告藏匿两块x片——足够证明赖正珠是在幼儿园摔倒的骨折,还是在家中监护不当造成的骨折;就是这个凃建,当我方要原告递交两块x光片时,狂骂我方律师,咆哮法庭,丑态百出,大显淫威,一手遮天!就是这个凃建,本案就普通程序,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作为被告赖昌平医生的病历资料在案发后至一审开庭长达四个多月未封存,一审法庭调查时才递交,而他竟全部采信,这符合法律程序吗?这是拒绝程序;就是这个凃建,赖正珠是在幼儿园放学一个多小时摔伤,其母当庭承认,为何你却判5:00?在家长合理等待的时间内?就是这个凃建,不深入案卷调查,本案原告是个下岗工人,她的工资只有1200/月,还要负担其女大学生活费,根据“诉讼法”:个体工商户,私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连原告真正是谁,你都搞不清楚,你的法庭调查真是糟糕到了家;从中说明你是如何穷凶极恶地对待无依无靠的下岗工人,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你凃建只要不是证明骨折发生在幼儿园的证据,你是如何轻描淡写,如何刻意拒绝,法庭调查是如何粗心大意;只要是证明骨折发生在幼儿园的证据,你是如何费尽心机把证据乔装打扮,周到细致,发展到生吞活剥而不管证据漏洞百出;你凃建为什么不按“诉讼法”判案?!

就是这个凃建,你既然全部采信赖昌平医生的证据,说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为何刻意回避两块x片?!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而你凃建认为这两块x片不重要吗?既然不重要你为什么在我方提出递交两块x光片时,你会咆哮法庭?既然不重要为何赖允红一而再,再而三去百里之遥的赣南三附院,要求x光室证明他递交的两块x片(假片)是真实的,合法的,是由x室帮他保管至今的原片?!你是在制造赖正珠是在幼儿园骨折的假案,冤案和铁案;收集虚假证据,拒绝真实证据,或根本不用证据,枉法判此案;你不仅枉法判此案,还积极参与了贿买鉴定机构、支持伪造证据等违法活动。

就是这个凃建,在判决我的教师要承担监护责任时,却拒绝操场的功能和用途;拒绝原告没交一分钱全托费和赖正珠家人没有与幼儿园签托管协议的客观事实;拒绝“新劳动法”规定:关于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不得超过8小时以上的规定;拒绝原告监护人在放学后一个多小时接赖正珠,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的前提;拒绝幼儿园教师是中国公民,有休息时间,要幼儿园教师二十四个小时义务照看,负监护责任。这不是枉法判案还有什么叫枉法判案?这不是司法流氓化还有什么叫司法流氓化??这不是司法系统腐败黑暗荼毒还有什么叫司法系统腐败黑暗荼毒???这不是炮制伪证,支持伪证还有什么叫炮制伪证,支持伪证????

本文于2010年1月11日18:25完稿,于2010年12日亲自将打印件送崇义县县委书记,崇义县人大,崇义县政协,崇义县检察院,崇义法院,当日又将“拷问崇义法院”用挂号寄到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市检

察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人大、赣州市政协等领导手中是否秉公处理此案,我将拭目以待!全国人民将拭目以待!刘奕良于2010年1月11日18:25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