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四月十三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风电、轨道交通等装备进口受惠
《通知》指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符合本《通知》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等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规定目录和清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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