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观念不变,“外资特权”难除


    

招商观念不变,“外资特权”难除
廖德凯

    日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后,有包括知名跨国公司中国区公关总监在内的诸多人士认为:该《意见》是一份标志性文件,意味着“过去那种无条件的‘外资优先’时代结束了。”一些经济学政策研究专家也作出了类似的表述,认为标志着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的“谢幕”。(4月25日《暸望》)
    三年前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一的状况,被观察人士称为中国取消“外资特权”的开始。如果仅从大政方针上来看,此番国务院的9号文的确可为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代”划上一个句号。但事实上外资“超国民待遇”的结束并没有这么简单,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体系进行支撑,“外资特权”将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地。而在其中起最为关键作用的因素,便是地方政府的招商观念及因此派生的政绩体系。
    对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财政损失和国内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其实是以“学费”的形式支出的,从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所取得的成就来看,值得。但是,给外资以“超国民待遇”,也让地方政府看到了招商引资为本地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并因此而形成了一种过分强调招商引资的政绩考核导向。一些地方甚至所有工作以招商引资为中心,“人人都是投资环境”被进一步推向“人人都是招商局”。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招商引资成为大书特书的内容,至今未有丝毫改变。
    这种过分强调招商引资的导向随即被异化,“内资”也同样“内外有别”。比如:省级对省外资金的优惠待遇、市级对市外资金的待遇、县级对县外资金的待遇,在很多地方都是颇不相同的。本土企业与外来(非特指海外)企业相比,政策的不平等之处随处可见。为了能引进辖区以外的资金,许多地方政府敢于在很多操作层面作出承诺,打政策法律的擦边球,造成事实上的“内外有别”。
    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或“之一”,必然倒逼相关部门积极“想办法”。除了项目的吸引力外,最直接、最能看到短期效果的、也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给予的各种地方优惠承诺。优势项目虽为各种资金所热捧,但毕竟不多,优惠政策也就被频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势”了。因此,要消除外资“超国民待遇”,国家大政方针不可少,但还需要更多深层次的配套制度措施进行跟进,需要从上而下消除以招商论英雄的观念。否则,优惠政策虽然已不存在,但优惠待遇还会以各种形式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