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诉挂靠、承包方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诉挂靠、承包方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起,李先生受张先生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张先生每月发放薪酬。张先生的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2006年1月底,李先生被张先生辞退。李先生于2007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李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诉辩】: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张先生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5月8日至2006年1月30日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先生是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不清楚李先生是否为张先生打工,即便李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李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李先生劳动报酬,故李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打不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先生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关于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庭审过程中,认定李先生不是规用人单位管理,不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因此认定李先生与某运输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是本案的争点为: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适用的余地。“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本案中,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确实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害,那么发包的组织:某运输公司,是应该连带赔偿离线的损失的,也就是说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时合理合法,但是本案中,李先生并未以该理由提出请求,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李先生败诉。其实本案如果能够有更加合理的理由,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还是能够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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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德忠律师专注劳资纠纷及企业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研究。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员工手册,协助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条款,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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