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法律培训讲义 第一讲(上)


 

   

 经纪及其经纪人

1 经纪

经纪即经纪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行为,具体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的居间、行纪、代理及咨询等的有偿服务活动。

2 经纪人

2.1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经授权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或独立行使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是充当订约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和守约的中间人;

2.2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对经纪人的解释是“在商业交易中充当居间商的人”。

2.3 《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主要的业务:

1 提供房地产信息

2 居间代理

3 委托代理(一手房代理)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体现与维护

1 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居间服务合同需签订书面合同

1.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1.2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2 房地产经纪活动涉及的合同

2.1 房屋买卖合同

2.2 居间代理合同

2.3 委托代理合同

沟通、协调,促成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意;娴熟、专业,为居间人与买卖双方以及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一份有效的合同。只有如此,才能在经纪活动过程中公平合理合法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促使各方当事人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活动涉及到的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应该掌握整个民法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民法一般包含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等。本教材将重点讲解在房地产经纪活动涉及到的合同所对应的有关的法律: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代理;《民法通则》

2 标的、债的担保(定金、保证、抵押);《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

3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

4 合同的效力;《合同法》

 公证

4.1 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4.1 公证的效力

4.1.1 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证据的效力。

4.1.1 公证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如房屋出卖委托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放弃继承公证等。

 不正当竞争

5.1 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2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

5.2.1 破坏市场规则

5.2.2 造成行业恶性循环

5.2.3 损害行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