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通则》----合同当事人、代理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1 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 例外性规定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几个例外:
4.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拒绝支付报酬。
4.2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二 法人及其他组织
1 法人
1.1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
1.2 分类
企业法人:公司
机关法人:各级政府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协会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5 法人行为的形式要件: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节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
1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里所讲的代理一般指委托代理,与居间合同中的代理不同。
四 代理中的实务
1 出售代理、购买代理,出具授权委托书;
2 一手房代理
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1.2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1.3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2.1.4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销售代理是委托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约定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报酬。因此本法所规定的佣金应当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开发企业而不是向买受人收取。
2.1.5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2.2 办理一手房的房本需要的资料
2.2.1 开发商加盖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平面图、测绘表、结算单。
2.2.2 公共维修基金发票(第四联)、契税发票(第二联)。
2.2.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正一副)
2.2.4 买受人的身份证证明。
2.2.5 委托办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自己代理
2 双方代理
3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符合了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缺乏代理权。
缺乏代理权具体为:
1 根本未经授权;
2 虽曾有授权但已过期;
3 虽有授权但其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自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七 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1 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1.2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1.3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客观事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在实践中,通常是该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另外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也可以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1.4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时才成立表见代理。
3 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