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枫:住宅70年“续命”折腾购房者
住宅70年后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
自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之上一直有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就是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关于70年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才令手中有房的百姓安下心来。但饶是如此,到底这一产权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还是不确定。
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多有突破,如宅基地可以抵押、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等。但“征求意见稿”毕竟与定案不同,当前新的“征求意见稿”推翻了此前的“稿”,即是明证。此外,我们不应忽略的是,在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物业税有待推出,则持有住房的未来负担,再添变数。
当你购买的商品房在建成满70年后,可能要再次缴纳一大笔土地出让金,房屋才能继续合法所有。这就是近日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2009年3月22日《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在总计49条新增法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的表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是否无偿续期再起争议。
因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表述,对七十年后住宅有偿续期预留了政策空间,因为《物权法》中没有明确使用权到期是否收费,而“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明确是否收费,只是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但是按照哪一部法律和规定,没有给出具体说明。但是,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这份“征求意见稿”严格来说还只是一份内部文件,这些“意见”在没有审议公布之前尚且不足为据,被媒体如此“超前”反复解读颇感无奈。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还是几十年后的事情,届时是“无偿”还是“有偿”续期,不会在近期确定。
用尽多年积蓄、甚至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70年的产权到期后命运如何,很多人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是重签合同继续无偿使用,还是有偿续费重获合法身份?对于关于住宅满7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替换了原来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引起了广大民众和媒体的猜测,认为政府为住宅满70年期限后,预留了“有偿续期”的操作可能。《征求意见稿》将“无偿自动续期”调整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后,为政府今后对住宅实行“有偿续期”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正是这一微小的调整,在当前金融危机中国经济未见起色的情况下,无疑给经济的复苏当头一盆冷水,势必掀起新一轮的消费危机和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其实,70年产权有偿续期让买房也没安全感。“有偿续期,政府定夺”的规定被年底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下来,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就都将变得没有那么安全感了。要是是贷款买房,加上贷款的巨额利息,整个帐算下来,不比租房更合适。但是,3月23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介报道时表示:“现在媒体上的有些推测,可能会误导公众,这种推测是不负责任的”。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官方始终未予证实。所以“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因为预留了“住宅有偿续期”的可能,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必将进一步遭受打击。住宅70年大限到期,如果推行“有偿续期”,普通老百姓担心今后自己或者子女无钱续期,其住宅将面临充公的危险,必然就会把自己手中的钱存起来,不再投入到消费中去。民众如果大面积出现开支紧缩,消费骤然降低,中国经济的复苏势必遥遥无期,经济危机必然进一步加剧。
就在全国人民热议此事件的时候,全国首例住宅用地遭遇“有偿续期”问题出现在公众眼前:山东青岛阿里山小区数百户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今年6月其中一批就到期。近日,相关部门一个要“交费五六万”才能续期的消息,立即引起了业主反对。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住宅用地“续期”事件。有人说,这70年还早着呢,咱现在议论议论,看看热闹。然而,实际上,真是如此吗?笔者多方观察认为,若70年产权有偿续期属实,对当前房地产行业还是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最早确立于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法律,我国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满70年后你的房子还有没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是否可以收回他用?按照《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009年4月1日,与绝大多数住宅70年或50年期限不同,山东青岛阿里山小区数百户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今年6月其中一批就到期。近日,相关部门一个要"交费五六万"才能续期的消息,立即引起了业主反对。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住宅用地"续期"事件。对此,《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也表示,房子存在多久,土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预计在10年后,大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就该到期了,政府应争取在10年内,通过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规定。
目前广州还没有出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而此类问题在广州的集中出现,还要等到差不多50年以后,将按照国家规定操作。广州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黄文波表示,至今没有收到《土地管理法》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住宅续期问题,《物权法》已有相关原则,具体如何处置,“要收到征求意见稿再说,而且各地的标准并不一样。现在有没有住宅满70年续期的案例?黄文波表示,土地有偿使用是1992年才开始实施的。根据这一时间进行推测的话,广州的房子时间最长的也不过十几年,因而此类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在50年后。
2007年3月全国人大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用益物权”的范畴,并且也认可了“70年后,只要土地上还有房屋”土地使用权便可以自动续约的说法。也就是说,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费用中已经为土地支付了费用,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如果70年后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则相当于购房者只买到了“房屋使用权”,这样不但导致两个不可分离“不动产”要剥离开来支付费用让“不动产”成了“动产”,而且否认了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费用中已经为土地支付了费用。
在一些城市,很多土地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出让的;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一旦有偿续约,有很多目前以及未来出售的项目将受到影响。《南方都市报记者》近日根据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楼盘国土证的公示信息,初步统计了一下:2008年以来取得预售资格的住宅项目约83个,其中有22个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是截止到2060年前后,也就是说使用年限仅50年左右;更让人吃惊的是有两个住宅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竟然截止到2040年前后,也就是说,使用年限还剩30年。
实际上,关于70年产权的问题已经不是新鲜话题,只是此前相对于价格和产品,买家对土地年限的问题不太关心,而此次随着所谓《征求意见稿》的出现而有望以立法形式出现才引起如此关注。除此之外,非住宅房子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该如何续期也是个疑点。近年来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商铺等物业在杭州楼市也占有相当比例,《物权法》目前只对住宅的续期做出规定,对于这些商住性质的房子并未提及。一直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个焦点。许多人认为城市居民不仅可以购买宅基地自己建房,而且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以获得金融支持和扩大发展。但“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有条件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这样的规定也让此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想象化为泡影。
从一手市场的现象看,很多被开发商囤积了八九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同时折损)在开发完成后的售价往往与土地使用期限未经额外折损的新房同价。而从二手市场的现象看,我们并未发现房龄与折价比例的换算机制,即使有消费者以房屋老旧作为议价的条件,也仅仅是从房屋本身的使用效能角度出发,并非出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面临续期费用。这意味着,消费者并未将住房使用年限与房地产价格联系起来。
房地产市场形成70年使用权到期后没有新增成本的交易基础有合理之处,因为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对土地使用权续期作出明确界定。由于模糊的产权无法交易,不确定的收费无法计入成本,市场只能忽略使用权到期将带来的新增成本。这就意味着,倘若现在要改变这一共识,加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费的新增成本,就必定为市场带来一定的震荡。首当其冲的是现有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体系崩溃,使用年限较长的住房价格将大幅度降低,而长期囤积土地不开发的开发商,其新建商品房也应降价出售。这将对大量现有的商品房业主带来相当大的损失。无疑房地产业的复苏之路也将受到重挫。
除了住宅的70年大限外,很多人购买的商铺和写字楼也有不同的使用年限,根据国家规定,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40年,工业和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有使用期限,房产无使用期限,针对住宅物业、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自动延期,其他类型物业到期后补交土地使用费或由政府收回。
这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大家的焦点主要都集中在住宅用地期限上。实际上,普遍认为,如果真正采取有偿续期的话,此政策可能对商铺和写字楼的影响会更大一些,一方面因为本身这两种物业形式的使用年限就相对较短;另一方面,这两种物业形式的持有者要么是公司,要么是投资人,他们本身通过持有这种物业就获得了一些收益;另外,这部分人对于税费的敏感程度也比较宽容,所以,估计商铺和写字楼的续期会采取有偿的可能性比较大。
至于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的各种可能性对于当前房地产的影响,普遍认为极小。因为影响房价的是很综合的因素,对于新房来说所有的房产使用期限都是一样的,既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个影响就可以忽略不计了。而对于二手房来说,也是同样如此。因为目前在相同的地段上,新一些的二手房(五年以内)和老一些的二手房(十年以上)本身就存在着一两千元的价格差异,这个价格差也就决定了新一些的二手房更受欢迎。70年大限的房子如果无偿续期,基本上会维持目前的市场情况,而一旦有偿续期,就会使买家更多考虑更新的房子,毕竟有偿续期所产生的费用与房屋的价格相比,只是很少的比例。
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稿应该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据悉,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据了解,这也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相比于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差异太大。而针对北京市场,流传出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尽管只是些小道消息,但是这样高的收费已经让有些人感到恐慌。在我国,如果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真的要执行“有偿续费”,那么我们购买的房子真的只是“房子”,而不包括土地。我们一直以来购买的房地产也就会只剩下“房产”而没有“地产”了。
到底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他认为,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既有可能是无偿,也有可能是有偿,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届时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因为涉及了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公众的参与,甚至可以举办听证会来决定。但是,收费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说,购房人出钱购买的是房屋70年的使用权,这一点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这房子是你的,而地还不是你的。但是,对于六七十年后的具体发展,王建文表示,变数太大了,不收费的可能性更大,即使收也会是象征性的。
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但仅限于房地产业内,官方始终未予证实。如果《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期满后,用地户可自动续期,缴纳费用,至于如何续期,费用如何,目前尚无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对当时政府出让时未按照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将出让年限延长至法定最高年限的,凡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可以展期,但方案需报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笔者认为,2010年3月8日,两会才开始六天,而讨论“70年产权到期后有偿续期”不合时宜。国家花大力气激活房地产市场,而《意见稿》对购房者的心态会产生一定影响,显然《意见稿》出现的时间有点不合时宜。2009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公众实际收入减少且预期收入2年内难以增加,目前就业都存在压力为求职奔波的情况下讨论此议题不合时宜。然中央政府的成绩有目共睹,其工作尽心尽力公众也能体会。但主权基金不当操作、房价没有下降到公众预期、领土争端等事宜仍然使公众神经紧绷,目前讨论这个议题不合时宜。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这一修改虽然只有数字之差,但关系到土地用益物权的实质性归属,关系到房产所有权何以永续性确认,进而影响到房地产和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因此,立法机构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应当慎之又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延续,一直是法学和经济学探讨的焦点,而分歧则是“无偿”与“有偿”之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无明确是否“无偿”。按照官方的说法,本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也将与物权法的精神相统一。
官方不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今后的续期方式,目的是预留出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回旋空间。不过,这一模糊的表述也可能给国有土地最终市场化运行设置不确定因素。物权法中所指的“自动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并无定论,但住宅建设用地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并非“虚指”。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一悬疑是必须解决的立法课题。如果明确了是“无偿”,那么国家将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就可以设定为无偿,也可以设定为有偿,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等于把这个权力交给了政府”。
显然,如果今后立法设定“无偿”,则意味着土地用益物权将近乎所有权;如果设定“有偿”,那就有可能侵害房产私权,并对房地产业构成利空。如果将由政府“相机抉择”,则又引发出政府行为短期化与立法长期性的矛盾。如何续期,这一物权法立法过程尚未解决的问题,确实将考验未来立法者的智慧。事实上,作为房产权属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物权的性质和归属期限直接影响到产权的定价。在海洋法系国家,房屋产权一般可分为“free-hold”和“lease-hold”两种形式。前者是指永久所有权的房地产;后者指土地定期租赁权的房地产,期限一般都很长,从99年到999年不等。
而永久所有权的房产和土地租赁权的房产,价格存在天壤之别。而按照中国现行的土地开发制度,地产商获得土地需要一次性支付70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由此获得开发土地的权利,而这一成本作为房价的一部分,最终转嫁给购房者。换言之,房产持有人的购房成本中,有30%-50%支付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续期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深刻影响到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79%的网民认为认为公民付款购买了住宅,此住宅即是公民私有财产,应免费续期。高达93.7%的网友表示,住宅70年无偿续期或改为有偿续期是很不合理的,而在6.3%网友看来有偿续期还算是合理的,100%的网友认为住宅有偿续期对自己的购房计划有影响。在2008年传出"无偿自动续期"的消息以前,不少人在购房人对房产的产权就更加的看重。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对楼龄非常看重,一些楼龄长的二手楼行情也不好。但此后因为可以"无偿自动续期",很多购房者便不太在意楼龄因素了,由此推出住宅有偿续期必引起全国房市动荡.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便是被“调整”的内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次该法条经过了调整。改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自动续期”,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如何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就有很大的空间可操作了,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的,给政府留下了相当大的权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这种住宅70年可能有偿续期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形式,应该予以禁止。“预留”小产权房的法律空间,已无可能,“小产权”合法化成泡影,基层“土地财政”还能继续生存。农民的宅基地权利被轻易否决前应该听听农民的
对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一直没形成定论。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而根据用地性质不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期限。教育、工业、商业、娱乐等性质的土地,一般用地期限在40、50年,而住宅为70年。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具有很好的保值增值功能。而从长远看,在土地自然续存的情况下,土地价值得不到最大化的体现,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存’的说法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符合城市规划的角度看,居民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随着建筑物的终结而终结,只要建筑物还存在就不应该收取产权续期费用。《意见稿》对老百姓而言,可能会增加使用、经营成本。《意见稿》中的新规定,特别是产权续期等多少会让购房者在买房时增加一些考虑因素,比如慎重选择使用期限较短的房子。此外,一旦产权有偿续期也将对开发商拿地形成一定的冲击。拿地成本值不值、后期使用值不值等问题,开发商都会权衡考虑。尤其是商业用地,由于前期投入大、风险高,新市场又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期,开发商拿地会更慎重。
住宅70年“续命”折腾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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